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4-08

勞訴字第2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48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日期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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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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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4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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