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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潘基生 輔 助 人 張秀真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即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以110年度輔宣字第7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告於 109年1月20日起受雇於被告,原採月薪制,起薪為新台幣( 下同)23,800元,並按基本工資調整,惟被告於113年5月1 日要求原告簽署「任職同意書(適用部分工時員工)」(下 稱系爭同意書),其中第6條約定改以時薪183元計算,違反 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公司仍應依月 薪給付,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及民法第482條、第486條規定,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4月至9月短少之薪資共60,062 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1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21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 仟參佰零壹元。 二、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 三、第一項、第二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四、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陸 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 仟陸佰柒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第四項、第五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壹拾壹萬玖仟參 佰零壹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7條 - 臺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6,744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44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334條 - 士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石氏孝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佰青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承攬 消費者所定作之室內裝修等工作後,會再將該等工作轉包予 被告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下稱盈喬企業社)。而盈喬企業 社為完成該等承攬工作,自民國107年12月起僱傭訴外人即 死者彭廣賓,約定由彭廣賓為盈喬企業社提供室內裝修工作 所需勞務,並按工作件數及內容計算其勞務報酬。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 - 屏東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112年11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生產部作業員,工 作地點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工作內容為鬆餅製作, 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4,800元,自112年11月起至113 年4月止,該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32,787元。 ㈡伊於112年11月到職時僅為短期工,惟被告曾允諾經3個月後 即可轉正職員工,然被告始終未遵守承諾,上情經伊向屏東 縣政府申訴後,該府查明被告公司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繼續性工作卻簽署定期契約), 遂遭屏東縣政府於113年7月16日裁罰在案。又伊於被告公司 工作期間,曾因工作內容與負責倒垃圾之同事發生摩擦,而 增加伊工作上之負擔,嗣於113年3月至4月間,因親見同事 未經許可夾帶公司產品外出而向公司檢舉,上開事端經向公 司主管反應未有改善,並造成伊與同事間之嫌隙不減反增, 致伊工作壓力遽增而身心俱疲,惟伊仍持續上班至113年5月 28日,並於同年月29、30、31日請3天特休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5-05-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21條性平法第29條 - 臺中地院·2025-05-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臺北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韋凱 被 告 郁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福華大飯店( 下稱福華飯店)租賃1樓櫃位設置服飾專櫃(下稱系爭專櫃) ,銷售女用服飾,並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僱用伊為服飾銷售 員,約定伊每月底薪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伊僅簽 員工保密合約書,並未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嗣系爭專櫃租賃 到期,被告規劃於113年1月31日撤櫃,卻未事先通知伊,即 將伊資遣,被告應依2個月薪資計算給付伊資遣費4,933元, 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伊。 (二)被告對伊提出「銷售營收額以20萬元為分界,20萬元以內, 伊可獲得2%作為業績獎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30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兩造間訂立之 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在上訴人開設之飲料店從事早 班及晚班工作。因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延長被上訴人 之工作時間,卻分別按早班、晚班給付工資,致短少給付被 上訴人於延長工作時間工作之工資(下稱加班費)新臺幣( 下同)131,683元;且尚欠被上訴人110年6月之工資12,600 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19,461元,仍未給付,爰依系爭契 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短少給付之加班費131,683元、1 10年6月之工資12,600元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 8條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19,461 元。 ㈡上訴人於110年6月14日在被上訴人並無勞基法所定雇主得以 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向被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 表示,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59,219元;如本院認為被上訴 人前揭請求為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3條 - 臺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9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9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萬20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一審減縮後),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二,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士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835元,及其中新臺幣57,382元自民 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05,453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2,8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 - 屏東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 橋頭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8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210,27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如 以新台幣630,8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78條民法第22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莊志鴻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2年5月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桃園市 政府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下稱環稽大隊,現改制為桃 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下同)蘆竹區中隊清潔隊員,並於10 4年9月14日清運垃圾完畢返回被告車廠內下車時,左腳滑落 受力(下稱系爭事故),致受有椎間盤突出位移(下稱系爭 傷害)之職業災害,被告另案起訴請求原告返還溢領薪資事 件中,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傷害為職災 在案(下合稱系爭前案,如有特別區分時,各以系爭本院27 號案件、系爭高院27號案件稱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崔蓮香、王興福各負擔百分之51、百分之49。 事實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準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另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 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三「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乙○○、丙○○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三「資遣 費」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乙○○、丙○○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8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臺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各該月應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以新臺 幣伍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各以新 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5-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給付⒈超過本判決附表 三、四所示本息、⒉給付新臺幣1萬元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 起至110年11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杜思彤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㈢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㈠⒈部分,杜思彤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杜思彤新臺幣21萬4500元, 及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部分),由時尚運動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杜思彤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時尚運動股份有限 公司如以新臺幣21萬45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5-05-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汪滄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與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鍱德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汪滄洲新臺幣20萬5312元、美金 5萬2922.75元、人民幣5萬4000元,及均自民國111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汪滄洲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鍱德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汪滄洲負擔百分之 15,餘由鍱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汪滄洲依序以新臺幣6萬850 0元、新臺幣50萬9200元、新臺幣8萬18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鍱德股份有限公司如依序以新臺幣20萬5312元、新臺 幣152萬7615元、新臺幣24萬543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詹鈞成逾 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本息部分、㈡主文第三項命豐煜起 重工程有限公司發給詹鈞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及㈠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詹鈞成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其餘附帶上訴、詹鈞成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詹鈞成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4,餘由詹 鈞成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6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66號 恢復僱傭關係
原判決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如附表期間及應給付金額欄所 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被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 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8號 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