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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陳文泰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任職原告期間,因參與有關銅箔基板 產業之配方技術等研發專案,因而接觸原告諸多營業秘密事 項,故兩造於民國111年2月14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並於第2條第1項約定被告離職後最長2年期間 內,非經原告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為其他個人或組織直接 或間接從事與原告利益互相衝突,或與被告於任職原告期間 所從事之工作相同或類似之有償或無償之工作、營業或兼職 行為,其有上述情事,被告同意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給付 原告離職前1個月全月份薪資24倍之違約金,並賠償原告因 前述情事所造成之實際損害,同條第3項約定原告於競業禁 止期間,給付被告每年相當於其離職時年薪2分之1作為補償 金(下合稱系爭規範,如有特別區分者,則各以系爭規範第 2條、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2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04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04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5條 - 桃園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27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 10年5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 勞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 工作年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735,520元(計 算式:54235元×32=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 10年5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 勞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 工作年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735,520元(計 算式:54235元×32=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培亮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9年11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1 0年2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 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勞 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 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工 作年資17年7月又26日,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2 23,635元(計算式:54235元×41=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 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8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49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65元,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5,4 80元(第一項)、新臺幣4,494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9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9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洪靖雅 被 告 群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訴訟代理人 吳達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任職被告處,擔 任業務人員,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1,055元。後於 113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113年度第3季績效獎 金154,178元(下與第4季績效獎金合稱系爭獎金,如有特別 區分者則各以系爭Q3獎金、系爭Q4獎金稱之),惟同年12月 18日收到被告通知稱系爭Q3獎金之申請期限已過,要求原告 於113年度第4季一併申請。後於114年1月5日,被告再次告 知原告系爭Q3獎金申請期限已過,且不再發放該筆獎金,顯 見說法前後不一,且被告內部規章並無獎金申請時限之相關 條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三由上訴人負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 桃園地院·2025-06-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8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908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各期新臺幣31,000元(第二項)、新臺幣1,908元( 第三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 沅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至原 告設在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 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第一項之假執行;被 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如各以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新臺幣 參仟參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各免為第二、三項之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4條職安法第25條 - 桃園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兩造 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間即有爭執而不明確 ,則原告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 態乃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本聲明: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73,111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 撥新臺幣4,59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莊志鴻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2年5月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桃園市 政府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下稱環稽大隊,現改制為桃 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下同)蘆竹區中隊清潔隊員,並於10 4年9月14日清運垃圾完畢返回被告車廠內下車時,左腳滑落 受力(下稱系爭事故),致受有椎間盤突出位移(下稱系爭 傷害)之職業災害,被告另案起訴請求原告返還溢領薪資事 件中,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傷害為職災 在案(下合稱系爭前案,如有特別區分時,各以系爭本院27 號案件、系爭高院27號案件稱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崔蓮香、王興福各負擔百分之51、百分之49。 事實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準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另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 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宗翰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賢 訴訟代理人 許君萍 桃園市○○區○○○○區○○○路00 張智尹 邵康蘋 張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三「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乙○○、丙○○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三「資遣 費」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乙○○、丙○○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5-2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5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7 號勞小字第17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6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6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0月2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研究員,迄至111年3月30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4年8月又6日,加計役期2年, 退休金基數為35,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 作規則),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974,350 元,此部分並無疑義。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則原告於 適用勞基法後至99年適用勞退新制前之工作年資為12年,依 勞基法第55條規定,應領退休金為3,672,072元(計算式: 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153,003元×24個基數),故原告適用 勞基法前、後退休金為5,646,422元(計算式:1,974,350元 +3,672,072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勞訴字第130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陳正浩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9年7月18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並於10 8年10月29日退休,且自87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原告自任職起至87 年6月30日止,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共17年11個月又1 4日,依據被告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77條 及其附件四所載,退休金基數金額以退休人員最後之「本薪 」及「實物代金」計算。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0,97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7,17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第一項、 第二項所應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9 號勞簡字第59號 給付薪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寶猜新臺幣28,000元,及自113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慶考新臺幣38,000元,及自113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2,760元至原告林寶猜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45,900元至原告黃慶考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0,760元為原告林 寶猜預供擔保、新臺幣83,900元為原告黃慶考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4-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黃淯婷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陳柏嘉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4-30·114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勞小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38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4-2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薪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依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 例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