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陳正浩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9年7月18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並於10 8年10月29日退休,且自87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原告自任職起至87 年6月30日止,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共17年11個月又1 4日,依據被告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77條 及其附件四所載,退休金基數金額以退休人員最後之「本薪 」及「實物代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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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