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17

資遣費計算錯,二審依附表四 K 欄重算改判,公司負擔 96% 訴訟費+利息全包

一句「獎金不算平均工資」,可能被法院二審依附表逐項重算,96% 訴訟費全部公司吸收。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

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 · 2025-06-1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200 萬
附表 K 欄補付
約 30–80 萬
兩審律師費
約 50–80 萬
二審訴訟費(96%)
依標的計算
利息(5%)
隨拖延累積
HR / 會計工時
約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本案是資遣費及相關勞動債權的計算爭議。一審曾駁回勞工部分請求,勞工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重新檢視附表四的計算欄位,認定原審所採的計算基礎有誤,於 114 年 6 月 17 日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雇主)應再依附表四 K 欄所示金額給付,並自 113 年 6 月 18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雇主)負擔 96%。 96% 訴訟費用配比代表雇主的主張幾乎全軍覆沒。雇主雖然在 4% 範圍內守住,但二審的翻盤等於確認:一審所採的「平均工資範圍」或「特休、職災原領工資補償」項目認定不足,需要依附表四 K 欄重算。 這種案件的真正代價,不只是補付的本金,而是「兩審訴訟費用 + 律師費 + HR 出庭工時 + 利息」全部累加。當初離職給付試算少了幾項,最後在二審被法院重新攤開來算清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審二審反覆爭執平均工資,96% 訴訟費 + 兩審律師費 + 利息累積遠超本金

  • 一審所採計算基礎被二審依附表四 K 欄重算,雇主主張僅 4% 採納
  • 二審訴訟費用 96% 由雇主負擔,加上兩審律師費(合計 50–80 萬)
  • 利息自 113 年 6 月起按年息 5% 累積至清償日
  • 同期離職員工聽到判例,可能集體要求重新試算
  • HR 與會計被迫翻出 6 個月薪資、附表逐筆對帳,工時成本巨大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給付試算表雙簽+平均工資項目預先定性,一審就能擋住,無需走到二審

  • 建立離職給付試算表範本,列明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職災補償每一項依據
  • 平均工資以前 6 個月實際工資總額計算,獎金、津貼、加班費全納入
  • 職災勞工資遣前先確認醫療期、原領工資補償,再依第 17 條算資遣費
  • HR、會計、法務三方雙簽試算表,再由勞工簽收
  • 附表式爭議於一審即提出完整對帳資料,避免被法院依職權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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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期離職員工依本案附表式計算邏輯都會回頭主張重算。

不是金額而已

是兩審律師費 + 96% 訴訟費 + 5% 利息全部加總,遠大於本金差額。

不是平均工資範圍

是職災期間原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也都會被一併重新檢視。

不是一審輸而已

是上訴到二審若主張站不住,96% 訴訟費再加一層成本。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標準化的「離職給付試算表」並列明每一項計算依據?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任一離職員工的平均工資 6 個月計算明細?
  3. 3獎金、津貼、加給的工資屬性是否已書面定性並由 HR、會計、法務雙簽?
  4. 4職災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是否依勞基法第 59 條按月給付並留存匯款證明?
  5. 5離職給付試算表是否由勞工簽收並留存正本?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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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9 條

高等法院二審廢棄原判決部分駁回,雇主應再依附表四 K 欄金額給付勞工本息,二審訴訟費用 96% 由雇主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為主。原審駁回部分廢棄,雇主應再給付附表四所示金額及自 113 年 6 月 18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二審訴訟費用 96% 由雇主負擔,雇主僅在 4% 範圍內勝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核心爭點為資遣費及相關勞動債權的計算與給付。從二審改判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離職金額認定上明顯失準,可能涉及平均工資範圍、特休未休工資、職災期間原領工資補償等項目未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11 條、第 17 條與第 38 條規定確實計算。實務上雇主最常出錯的地方是:將獎金、津貼、職災補償誤排除於平均工資外;或在勞工發生職業傷害期間,仍以縮減後的工資計算資遣費基數。法院在二審依據附表四 K 欄重算金額,等同直接認定雇主一審所提的計算基礎有誤。雇主即便上訴爭執,仍只在極小範圍翻盤,反而衍生二審訴訟費用大半由自己承擔的結果。

雇主該學到什麼

資遣費與離職給付的爭議,9 成輸贏取決於「平均工資怎麼算」。教訓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的平均工資定義涵蓋一切因工作獲得之經常性給與,雇主若想將某筆款項排除,必須能證明該款項屬恩惠性或非經常性。職業災害期間更須注意勞基法第 59 條原領工資補償與第 17 條資遣費的基數計算關係。本案啟示是:與其在一審二審反覆爭執金額,不如在離職當下就由 HR 與會計共同產出一份完整的離職給付計算表,把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職災補償全部列清楚,並請勞工簽認。一張完整的試算表,遠比兩審訴訟成本便宜得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離職給付試算表,逐項列出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職災補償並請勞工簽認
  • 2平均工資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計算,將獎金、津貼、加班費等經常性給與一併納入
  • 3職災勞工資遣須先確認醫療期是否屆滿、原領工資補償是否給足,再依第 17 條算資遣費
  • 4附表式金額認定有疑義時,於一審即提出完整對帳資料,避免二審被法院依職權重算
  • 5資遣前由人資主管與會計主管共同覆核,雙簽後再發放,減少事後爭議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給付試算流程平均工資範圍認定職災勞工資遣作業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四K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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