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24

確認僱傭關係二審翻案,公司省下 415,087 元以上判賠仍揹五分之一訴訟費

一句「不行就先資遣,輸了再說」,可能讓你揹一審 41 萬以上判賠才能進入二審減縮。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1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9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9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30 萬
判決金額
約 41.5 萬
律師費(一二審)
約 40 萬
訴訟費分擔
約 10 萬
HR/出庭工時
約 15 萬
同部門連鎖風險
約 2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審判決公司資遣勞工的解僱無效,認定僱傭關係仍存在,命公司補付一筆累積的薪資與其他款項,金額不小。公司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 二審爭點集中在兩件事:第一,「中間收入扣抵」——民法第 487 條但書規定,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期間,勞工於他處所得應扣抵雇主應給付的工資。公司聲請調取勞工的勞保投保紀錄與綜所稅資料,主張勞工在訴訟期間有其他收入,應從應給付金額中扣減。第二,「工資範圍認定」——一審把年終、變動獎金等非經常性給與也算入應給付工資,公司主張應限縮為本薪與固定加給。 二審法官審視證據後,認定一審金額過高。「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 415,087 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意思是 415,087 元以上的部分廢棄改判駁回,公司只要付到這個門檻;其餘上訴駁回。訴訟費用一二審加總,公司負擔 5 分之 1。 看似「翻案成功」,但仔細算就會發現:公司還要付 41.5 萬 + 訴訟費 1/5 + 律師費 + 一審到二審 18–24 個月的時間成本。真正的教訓不是訴訟技巧,是解僱當下沒做好——解僱事由薄弱、書面不足、最後手段性沒踐行,才會走到一審全敗、二審只能修邊角。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解僱事由薄弱導致一審全敗,二審只能修邊角,雇主仍揹 41 萬 + 1/5 訴訟費

  • 一審判賠累積金額過高,二審僅能廢棄超過 41.5 萬部分
  • 訴訟費用 1/5 由雇主負擔,律師費一二審合計約 40 萬
  • 訴訟期 18–24 個月,HR 反覆出庭、調歷史薪資與出勤
  • 勞工中間收入若未即時聲請調閱,中間收入扣抵無法主張
勞資羅盤接手後

解僱前把事由 + 程序 + 工資結構三件套做完,本來就不用打到二審

  • 解僱前由 HR + 法律顧問確認事由 + 改善期 + 最後手段性三件套
  • 懲戒解僱建立調查 SOP:違規事實、員工陳述、HR/主管簽核
  • 訴訟一啟動立刻聲請調閱勞保 + 綜所稅,主張中間收入扣抵
  • 勞動契約明確切分本薪 / 固定加給 / 變動獎金,避免被灌入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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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二審贏就好

是一審判賠金額已成基準,二審只能修邊角不能歸零。

不是只算本薪

是契約沒切清楚,年終、變動獎金都會被灌進復職應給付工資。

不是訴訟費

是 1/5 訴訟費 + 律師費 + 18–24 個月時間成本一次來。

不是員工沒收入

是沒主動聲請調取勞保 + 綜所稅資料,中間收入扣抵就主張不到。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解僱前是否確認符合勞基法第 11、12 條法定事由並有書面事證?
  2. 2是否已給予改善期間(PIP)並留下紀錄?
  3. 3訴訟一啟動是否聲請調閱勞工勞保投保 + 綜所稅資料?
  4. 4勞動契約是否明確區分本薪、固定津貼、變動獎金?
  5. 5一審敗訴金額過高時是否評估上訴利益與和解空間?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個解僱可能就是一審 41 萬以上的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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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487條(僱傭契約報酬請求權與中間收入扣抵)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二審將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415,087元之部分廢棄,雇主部分翻案成功,但仍須就剩餘部分給付。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二審廢棄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415,087元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駁回勞工該部分之訴;其餘上訴駁回。訴訟費用雇主負擔五分之一。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進入二審代表第一審雇主敗訴金額較高,雇主上訴後成功減縮給付範圍,常見的爭點是「中間收入扣抵」與「工資計算基準」。在確認僱傭關係案件中,若雇主資遣或解僱被認定不合法,回復原職前的薪資依民法第487條應全額給付,但勞工於該段期間在他處的所得,雇主得主張扣抵。雇主若一開始未掌握勞工的轉職資料、未在訴訟中聲請調查勞工的勞保投保紀錄與所得,第一審就會被命給付過高金額。其次,原領工資的範圍(本薪、固定加給、年終、變動獎金)若未在勞動契約與薪資結構中明確區分,法院常傾向採勞工有利之認定。雇主真正的錯誤往往在解僱當下未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未保留書面理由與佐證,導致一審即敗訴。

雇主該學到什麼

即便二審成功減縮金額,雇主仍要承擔近五分之一的訴訟費用與長達一至二年的訴訟成本、人事不確定性。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對企業殺傷力極大,一旦敗訴,勞工有權主張回復原職並追討全部期間工資。雇主應該從本案學到:解僱前的程序正當性與書面化遠比訴訟中的攻防重要。在資遣或懲戒解僱前,應確認解僱事由有具體事證、已給予改善機會、已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訴訟一旦發生,應第一時間調取勞工的勞保投保紀錄聲請扣抵中間收入,並把工資結構區分為「經常性給與」與「非經常性給與」,避免年終、績效獎金被一併納入計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先檢核: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法定事由、是否已給予改善期間並留下書面紀錄
  • 2懲戒解僱前完成完整書面:違規事實、調查紀錄、員工陳述、HR與主管簽核
  • 3訴訟一發生即聲請調閱勞工勞保投保紀錄與綜所稅資料,主張民法第487條但書中間收入扣抵
  • 4薪資結構於勞動契約中明確區分本薪、固定津貼、變動獎金,避免「原領工資」爭議
  • 5一審敗訴金額過高時,評估上訴利益與和解空間,不要僅憑情緒上訴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合規性工資結構設計訴訟舉證準備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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