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6-16

雇主第 12 條解僱完整走完程序,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全敗訴

一句「他犯錯就直接開除不用付資遣費」,可能在沒有調查報告與書面警告下,被認定 12 條無效。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 · 2025-06-1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200 萬
工資按月補付
~90 萬
律師費(兩審)
約 25 萬
HR/出庭工時
約 10 萬
11 條補付資遣費
視年資而定
連鎖員工風險
中高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家公司決定依勞基法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HR 與法務做了三件事:一是工作規則已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二是違規事件有書面警告紀錄與調查報告;三是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終止通知書載明具體事由、違反條款、相關事證,並請員工簽收。 勞工不服,主張雇主第 12 條終止不合法,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支付期間工資。案件進臺南地院。 法院攤開的關鍵:違規事實是否客觀存在、情節是否重大、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終止權。雇主提出的書面證據鏈完整、終止理由具體明確,三道門檻全部過關。 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這是少見能在 12 條案件中完整勝訴的案例——勝負的關鍵不是「員工有沒有錯」,而是「公司能不能證明員工有錯且情節重大」。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12 條解僱程序沒走完,員工確認僱傭關係勝訴+公司按月補工資至判決確定

  •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至判決確定,動輒 1-2 年
  • 若被認定為違法解僱,回頭以 11 條補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
  • 訴訟費用全由雇主負擔,律師費約 20–30 萬
  • 同期被解僱員工可能跟進主張,連鎖風險倍數放大
  • 勞檢介入查核工作規則核備與公告紀錄
勞資羅盤接手後

12 條解僱前 SOP 走完:工作規則核備+書面警告+調查報告+30 日內行使,勝訴有底氣

  •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全體公告+新進員工簽收
  • 違規分級處理:口頭、書面、最終警告每一階段留紀錄
  • 重大違規啟動內部調查,作成調查報告並給予書面陳述機會
  • 12 條終止權在知悉違規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超過改走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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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次勝訴

是 12 條三道門檻全部過關所需的累積:工作規則核備、書面警告、調查紀錄。

不是員工犯錯就能解僱

是「情節重大」+「30 日內行使」+「比例原則」全部成立才能走 12 條。

不是主管的判斷

是書面證據鏈,主管口頭認定 0 分,書面警告與調查報告才是分數。

不是一個案子

是公司所有「違規開除」案件的程序合規性,未來都會以同一標準檢視。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工作規則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對所有員工公告?
  2. 2新進員工是否簽收「工作規則知悉確認書」?
  3. 3違規事件是否分級處理(口頭、書面、最終警告)並留紀錄?
  4. 4重大違規是否有調查報告+當事人書面陳述機會?
  5. 512 條終止是否在知悉違規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

任一題答不確定,先別發 12 條解僱通知,改走 11 條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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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12 條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合法,臺南地院認雇主終止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為勞基法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適用是否合法,法院最終認定雇主之終止行為符合規定。對雇主而言,這是少見能在 12 條案件中完整勝訴的案例,通常代表三個要件都做到位:1)有具體可舉證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2)情節重大;3)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終止權(同條第 2 項)。常見的地雷反而是:很多雇主一遇到員工違規就直接開除,卻沒有事先公告工作規則、沒有蒐集違規事證、沒有給員工陳述機會,最後即便終止事由真實存在,仍因程序瑕疵被法院認定終止不合法。本案雇主能勝訴,多半是書面證據鏈完整、終止理由具體明確。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12 條的勝訴關鍵不在「員工犯錯」,而在「雇主能否證明員工犯錯且情節重大」。教訓是:12 條 1 項各款(如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需符合「比例原則」——即除終止外別無他法。雇主若想用 12 條解僱,必須在平時就做到: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違規行為有書面警告紀錄、嚴重事件有調查報告與員工陳述紀錄、終止決定在知悉違規後 30 日內為之。少了任何一環,就要回頭走第 11 條資遣(要付資遣費)。本案雇主走完整套程序,才能在訴訟中以「終止合法」一錘定音。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向全體員工公告,新進員工簽收知悉確認書
  • 2違規事件分級處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最終警告,每一階段都留紀錄
  • 3重大違規啟動內部調查,作成調查報告並給予當事人書面陳述機會
  • 4勞基法第 12 條終止權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超過即喪失,須改走 11 條
  • 5終止通知書載明具體事由、違反條款、相關事證,並請員工簽收或寄存證信函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公告與核備違規處理流程懲戒解僱程序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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