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6-16

勞訴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日期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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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12 條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合法,臺南地院認雇主終止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為勞基法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適用是否合法,法院最終認定雇主之終止行為符合規定。對雇主而言,這是少見能在 12 條案件中完整勝訴的案例,通常代表三個要件都做到位:1)有具體可舉證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2)情節重大;3)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終止權(同條第 2 項)。常見的地雷反而是:很多雇主一遇到員工違規就直接開除,卻沒有事先公告工作規則、沒有蒐集違規事證、沒有給員工陳述機會,最後即便終止事由真實存在,仍因程序瑕疵被法院認定終止不合法。本案雇主能勝訴,多半是書面證據鏈完整、終止理由具體明確。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12 條的勝訴關鍵不在「員工犯錯」,而在「雇主能否證明員工犯錯且情節重大」。教訓是:12 條 1 項各款(如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需符合「比例原則」——即除終止外別無他法。雇主若想用 12 條解僱,必須在平時就做到: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違規行為有書面警告紀錄、嚴重事件有調查報告與員工陳述紀錄、終止決定在知悉違規後 30 日內為之。少了任何一環,就要回頭走第 11 條資遣(要付資遣費)。本案雇主走完整套程序,才能在訴訟中以「終止合法」一錘定音。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向全體員工公告,新進員工簽收知悉確認書
  • 2違規事件分級處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最終警告,每一階段都留紀錄
  • 3重大違規啟動內部調查,作成調查報告並給予當事人書面陳述機會
  • 4勞基法第 12 條終止權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超過即喪失,須改走 11 條
  • 5終止通知書載明具體事由、違反條款、相關事證,並請員工簽收或寄存證信函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公告與核備違規處理流程懲戒解僱程序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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