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部分廢棄改判。雇主對「提繳超過 6,534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部分上訴成功獲廢棄,其餘上訴駁回;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4%、勞工負擔 96%。
本案主要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31 條(月提繳工資與補繳責任)、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勞工與某工業公司就工資與勞退提繳金額爭執,二審審理後將部分勞退提繳判命部分廢棄,雙方各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從判決主文觀察,本案核心爭點為勞退月提繳工資的「工資基數」認定。雇主對勞退個人專戶提繳金額的計算,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31 條,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對應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級距提繳。實務上雇主常見錯誤是:將獎金、加班費、年節津貼等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的項目,誤認為「非工資」而未納入月提繳基數,導致長期短繳;或在工資結構調整時未同步調整提繳級距。本案一審原本判命雇主補提繳較高金額,二審則部分廢棄,顯示一審對工資基數的認定可能採取較寬鬆的範圍,二審則回到較嚴格的工資定義審查。雇主部分勝訴反映其在勞退提繳的計算上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仍有部分項目被認定應補提繳,顯示在工資項目分類上仍有改善空間。
勞退月提繳工資的計算是勞動稽查中最常被裁罰的項目之一。短繳一個月可能金額不大,但累積數年加上裁罰,金額可能達數十萬元。本案二審雖部分推翻一審不利雇主的認定,但仍維持「其餘上訴駁回」,意味著雇主仍有部分項目應補提繳。建議雇主:第一,每年依勞動部公告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核對員工級距是否正確;第二,將「應計入工資的項目」與「不計入工資的項目」明列於薪資辦法中,並備齊書面依據;第三,工資結構調整(調薪、加給變動、獎金制度修改)時,由 HR 主動檢視是否須調整月提繳級距;第四,每年由會計或外部顧問抽查 5-10% 員工的提繳紀錄,確認與工資總額一致。
- 1每年 1 月與 7 月對照勞動部公告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重新核對每位員工的提繳級距是否與最近 3 個月工資平均一致。
- 2薪資辦法中將「計入工資的項目」(本薪、固定加給、加班費、輪班津貼等)與「不計入的恩惠性給與」分列清楚。
- 3工資結構變動(調薪、新增加給、獎金辦法修改)時,由 HR 啟動「提繳級距檢視 SOP」,必要時主動申報調整。
- 4每年抽查 5-10% 員工的勞退提繳紀錄,比對勞保局線上查詢與實際工資總額差異,發現短繳立即補繳。
- 5遇有員工離職時,將最後 6 個月的提繳紀錄列入離職交接清單,提前發現短繳爭議避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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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15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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