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5-26

勞退基數低報 4.5 萬,公司另賠工資 6.3 萬+補提繳全套到位

一句「勞退基數先用低一階」,可能讓公司被追討 5 年差額加勞保局裁罰。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7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6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3 號 · 2025-05-2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20 萬
本案判決
~11 萬
律師費
~20 萬
連鎖風險
~100 萬
裁罰與連動
~9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位員工把過去幾年的薪資單、勞退提繳紀錄、與勞動部公告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並排對照——他發現雇主長期以較低級距申報提繳工資,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這些經常性給付沒被計入。 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提起訴訟,要求雇主補提勞退金;同時依民法第 263、94 條主張薪資結算上的差額。 新北地院 114 年 5 月 26 日判決:雇主應給付 63,288 元,自 113 年 11 月 8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同時補提 45,001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雇主負擔五分之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4.5 萬的勞退補提不是孤立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請求權時效是 5 年。換句話說,這位員工只是把 5 年內每月少提的金額一次討回;公司同模板薪資結構下的其他員工,只要願意對照分級表,全都能比照辦理。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勞退低報被追討 5 年差額,公司另賠工資差 + 補提繳 + 勞保局裁罰

  • 本案判決 6.3 萬工資 + 4.5 萬勞退補提 + 法定利息
  • 同模板員工 5–10 人跟進提告,補提繳金額快速放大
  • 勞保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另開裁罰單
  • 工資定義重新認定後,加班費、資遣費基數連動上修
勞資羅盤接手後

勞退基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覈實申報,5 年追討風險直接歸零

  • 由 HR + 勞動法顧問每年盤點提繳工資基數,全勤、伙食、加給全部納入
  • 每年 1 月依勞動部公告分級表覈實申報,員工調薪當月即時調整提繳級距
  • 保存近 5 年薪資結構表、薪資單、勞退提繳紀錄,因應 5 年時效
  • 每季抽查 2–3 位員工提繳工資與實際薪資一致性,HR 主管簽認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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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公司同模板薪資結構下的所有員工都可比照追討。

不是 4.5 萬補提

是 5 年時效內每月差額累積,每位員工可能 5–10 萬。

不是現金支出

是勞保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另開裁罰單。

不是這次判決

是工資被重新認定後,加班費、資遣費基數同步上修。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勞退提繳基數是否涵蓋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付?
  2. 2是否每年 1 月依勞動部公告分級表覈實申報,避免高薪低報?
  3. 3員工調薪、晉升時是否當月向勞保局調整提繳工資?
  4. 4近 5 年薪資結構表、薪資單、勞退提繳紀錄是否完整保存?
  5. 5是否每季抽查 2–3 位員工提繳工資與實際薪資是否一致?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勞退提繳基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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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5 條(雇主提繳義務與工資基數覈實申報)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短少工資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補提足額勞退金,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63,288 元並補提 45,001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 63,288 元及自 113 年 11 月 8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另命補提 45,001 元勞退金至勞工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五分之四。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援引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16 條可知,本案核心爭點為「勞退提繳工資基數」是否依法以全部工資為計算依據。雇主常見錯誤是將提繳工資「低報」,例如:以勞健保投保分級表中的較低級距投保(高薪低報)、僅以本薪計算提繳基數而排除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付,或將部分工資改列為「補助」、「福利」項目而排除於提繳基數之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 之退休金,且依第 15 條規定,提繳工資應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覈實申報。本案同時涉及短少工資(民法第 263、94 條解釋契約意思表示),反映雇主在薪資結構與提繳基數的設定上同時存在問題,員工得以一案解決多項爭議。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退提繳爭議是雇主敗訴率極高的訴訟類型,且追討期可達 5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請求權時效)。本案的啟示在於:勞退提繳基數不是「本薪」,而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的「每月工資」,定義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工資範圍一致。法院在訴訟中會將全勤、伙食、職務加給、輪班津貼等經常性給付認定為工資,要求雇主補提至個人專戶。一旦補提,雇主除了現金支出外,還可能面對勞保局裁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建議雇主每年由 HR 重新檢視提繳工資基數,將所有經常性給付納入計算,避免日積月累形成大額補提義務。短期看似節省成本的低報行為,長期是高風險的隱性負債。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重新核算提繳工資基數,將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付納入。
  • 2每年 1 月依勞動部公告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覈實申報,避免高薪低報。
  • 3員工調薪、晉升、加給異動時,當月即向勞保局辦理提繳工資調整,避免延遲申報。
  • 4保留薪資結構表、薪資單、勞退提繳紀錄至少 5 年,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請求權時效。
  • 5每季抽查 2-3 位員工提繳工資與實際薪資是否一致,由 HR 主管簽認並建立稽核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基數薪資結構與工資定義勞保局申報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 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6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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