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 63,288 元及自 113 年 11 月 8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另命補提 45,001 元勞退金至勞工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五分之四。
本案主要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5 條(雇主提繳義務與工資基數覈實申報)。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短少工資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補提足額勞退金,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63,288 元並補提 45,001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
從判決援引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5、16 條可知,本案核心爭點為「勞退提繳工資基數」是否依法以全部工資為計算依據。雇主常見錯誤是將提繳工資「低報」,例如:以勞健保投保分級表中的較低級距投保(高薪低報)、僅以本薪計算提繳基數而排除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付,或將部分工資改列為「補助」、「福利」項目而排除於提繳基數之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 之退休金,且依第 15 條規定,提繳工資應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覈實申報。本案同時涉及短少工資(民法第 263、94 條解釋契約意思表示),反映雇主在薪資結構與提繳基數的設定上同時存在問題,員工得以一案解決多項爭議。
勞退提繳爭議是雇主敗訴比例偏高的訴訟類型,且追討期可達 5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請求權時效)。本案的啟示在於:勞退提繳基數不是「本薪」,而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的「每月工資」,定義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工資範圍一致。法院在訴訟中會將全勤、伙食、職務加給、輪班津貼等經常性給付認定為工資,要求雇主補提至個人專戶。一旦補提,雇主除了現金支出外,還可能面對勞保局裁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建議雇主每年由 HR 重新檢視提繳工資基數,將所有經常性給付納入計算,避免日積月累形成大額補提義務。短期看似節省成本的低報行為,長期是高風險的隱性負債。
-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15 條重新核算提繳工資基數,將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付納入。
- 2每年 1 月依勞動部公告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覈實申報,避免高薪低報。
- 3員工調薪、晉升、加給異動時,當月即向勞保局辦理提繳工資調整,避免延遲申報。
- 4保留薪資結構表、薪資單、勞退提繳紀錄至少 5 年,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請求權時效。
- 5每季抽查 2-3 位員工提繳工資與實際薪資是否一致,由 HR 主管簽認並建立稽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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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3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26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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