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5-28

懷孕員工被資遣告性別歧視,公司被判補發 21.7 萬 + 勞退 + 確認僱傭至特定日

一句「她請完產假就資遣吧」,可能被法院依性工法第 31 條舉證轉換全盤翻案。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21條性平法第29條性平法第14條性平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 · 2025-05-2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300 萬
判決金額
~22.7 萬
律師費
~35 萬
行政裁罰
~30 萬
連鎖與商譽
~2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位員工主張公司在處理她的勞動關係時涉及性別歧視——可能是請了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後被資遣;可能是申訴後遭到不利處分。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14、21、29 條、勞基法第 11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 5 月 28 日判決: •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至民國 112 年 10 月 1 日止; • 被告應給付原告 217,552 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 10,080 元至原告勞退個人專戶;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 • 第二、三項得假執行(被告供同額擔保得免)。 關鍵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的「舉證責任轉換」:當勞工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舉證責任移轉至雇主,必須證明處分與性別或申訴行為無關。本案公司無法舉證解僱事由與性別、懷孕、申訴等保護事項無關——這是性別歧視訴訟雇主敗訴的典型情境。 21.7 萬工資補發 + 1 萬勞退補提 + 訴訟費 3/5——還只是判決金額。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至特定日期,意味著公司被法院強制承認終止前的勞動關係,這對公司聲譽與後續招聘的影響是長期的。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懷孕員工被資遣告性別歧視,補發 21.7 萬 + 勞退 + 確認僱傭關係 + 商譽損失

  • 判決金額 21.7 萬 + 勞退補提 1 萬 + 法定利息
  • 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至特定日期,公司被強制承認
  • 評議會、性平會可能同步行政裁罰
  • 同類保護事項員工(曾請產假、生理假、申訴)連鎖風險高
勞資羅盤接手後

性平申訴機制 + 保護事項清單 + 雙重 review,員工要主張性別歧視也舉不出證據

  • 依性平法第 13 條設置申訴專線、處理小組與調查程序並公告
  • 處分保護事項員工前由 HR + 法務雙重 review,留下與性別無關客觀理由
  • 人事決定備同類員工處置比較表,證明標準一致
  • 主管每年完成性平法教育訓練,導入「保護事項清單」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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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公司所有曾請產假、生理假、申訴的員工都可主張類比處分。

不是 21.7 萬

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公司被強制補發 + 復職風險。

不是舉證責任

是性工法第 31 條舉證轉換,雇主要主動證明處分與性別無關。

不是民事訴訟

是評議會、性平會、勞檢可能同步啟動,多重戰場。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依性平法第 13 條建立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申訴管道、處理小組與調查程序?
  2. 2處分曾請產假、生理假、申訴員工前,是否由 HR + 法務雙重 review?
  3. 3人事決定(資遣、調職、減薪)是否有同類員工處置比較表?
  4. 4主管是否每年完成性平法教育訓練並留下出席紀錄?
  5. 5是否導入「保護事項清單」追蹤產假、生理假、申訴員工?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性平申訴機制與保護事項清單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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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21 條、第 31 條(性別歧視禁止與舉證責任轉換)

勞工主張遭雇主性別歧視與不當解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補發工資與勞退,法院部分准許並命雇主補提繳勞退金。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至 112 年 10 月 1 日止,命被告給付 217,552 元及法定利息、提繳 10,080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5。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第 11、14、21、29 條,可推知爭點涉及性別歧視、生理假或產假權益、申訴與不利處分禁止等議題。性平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對勞工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 21 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為不利處分。雇主常見錯誤可能包括:一、在勞工請生理假、產假或家庭照顧假後,以業務縮減為由資遣;二、未建立性別歧視申訴管道,或對申訴勞工進行報復性處分;三、終止契約時未依勞基法第 11 條法定事由,並無法舉證解僱與性別因素無關。本案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至特定日期,反映雇主終止行為部分被認定無效,須補發該段期間工資並補提繳勞退金。

雇主該學到什麼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舉證責任配置是雇主必須認識的關鍵:依性平法第 3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舉證責任轉換由雇主負擔。換言之,一旦勞工提出表面看似性別相關的不利對待,雇主必須證明該處分與性別或申訴行為無關,而非由勞工證明歧視意圖。本案敗訴反映雇主可能無法舉證解僱事由與性別、懷孕、申訴等保護事項無關。建議雇主在處理任何涉及女性員工、懷孕員工、提過申訴員工的人事決定時,必須留下完整的客觀證據(績效紀錄、業務調整書面決議、同類員工處置比較表),並由 HR 與法務雙重 review,避免落入舉證困境。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申訴管道,依性平法第 13 條設置申訴專線、處理小組與調查程序,並對員工公告。
  • 2處分曾請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或提過申訴之員工前,由 HR 與法務雙重 review,留下與性別無關之客觀理由文件。
  • 3人事決定(資遣、調職、減薪)必須有同類員工處置比較表,證明標準一致、非單獨針對特定族群。
  • 4每年辦理一次性平法教育訓練(依性平法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義務),主管須完成且留下出席紀錄。
  • 5導入「保護事項清單」:女性員工懷孕、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申訴案件須登錄追蹤,避免後續處分被推定為報復。
建議連動檢視性平申訴機制保護事項追蹤清單人事決定 review 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21條性平法第29條性平法第14條性平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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