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5-21

資遣費漏算新舊制分段,公司被判補付 51.9 萬連 2 年利息

一句「資遣費就用新制 6 個月上限算」,可能讓老員工被漏算舊制年資、補付 50 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 · 2025-05-2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300 萬
判決金額
519,693
律師費
~40 萬
連鎖風險
~130 萬
連動與利息
~78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位員工被資遣,他發現公司計算資遣費時用了錯誤的公式——可能是把整段年資都套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上限 6 個月)公式,忽略 94 年 7 月 1 日前的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一年發 1 個月、無上限;也可能是平均工資只以本薪計算,未納入加班費、津貼、固定獎金。 他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事由)、第 17 條(舊制資遣費)、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制資遣費),告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 5 月起訴,114 年 5 月 21 日判決——訴訟整整打了 2 年。法院判:被告應給付原告 519,693 元,自 112 年 5 月 3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42%、原告負擔 58%,第一項得假執行。 51.9 萬 + 2 年利息(從 112 年 5 月 3 日起算),訴訟費用各負擔比例顯示雙方在工資範圍、年資基數認定上各有爭執。原告未獲全勝,但雇主已輸了核心爭點:資遣費結算金額嚴重不足。 中小企業最常踩這顆雷——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條例施行後,年資橫跨新舊制的員工,資遣費必須分段計算。把整段年資套新制公式的捷徑,會讓老員工損失數十萬,最終以訴訟補回來。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資遣費漏算舊制年資 + 平均工資錯算,老員工告 51.9 萬 + 2 年利息

  • 判決金額 51.9 萬 + 自 112 年 5 月 3 日起年息 5% 利息(已 2 年)
  • 同類年資橫跨新舊制員工資遣時都可比照辦理
  • 訴訟拖 2 年,利息持續累積、HR 反覆出庭
  • 平均工資被重新認定後,加班費、特休、退休金基數連動上修
勞資羅盤接手後

資遣前 2 週交付新舊制分段試算 + 平均工資逐項確認,員工要告也告不出爭點

  • 建立「新舊制年資分段試算表」,94/7/1 前後分別計算後加總
  • 平均工資納入伙食、全勤、職務加給、加班費,HR + 會計逐項確認
  • 資遣前 2 週將試算結果書面交付員工簽認
  • 資遣事由備財報、董事會決議、業務調整公告等客觀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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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51.9 萬

是公司所有年資橫跨新舊制的老員工資遣時都可比照辦理。

不是新制上限

是 94 年 7 月 1 日前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無上限。

不是律師費

是訴訟拖 2 年,利息從 112 年 5 月起每天滾。

不是平均工資

是工資定義錯了,加班費、特休、退休金全部連動翻案。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建立「新舊制年資分段試算表」(94/7/1 前依勞基法第 17 條、之後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
  2. 2平均工資計算是否納入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加班費等經常性給付?
  3. 3資遣前 2 週是否將年資基數、平均工資、資遣費試算以書面交付員工簽認?
  4. 4是否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予預告期或預告工資並當日匯款?
  5. 5資遣事由是否有財報、董事會決議、業務調整公告等客觀書面證據?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資遣費新舊制試算 SOP 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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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7 條(資遣事由與舊制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資遣費)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等,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519,693 元及自 112 年 5 月 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雇主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 519,693 元及法定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2%、原告 58%。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事由)與勞退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新制計算),可推知爭點在「終止事由是否屬法定資遣事由」及「資遣費基數與平均工資計算」。雇主常見錯誤可能包括:一、以業務縮減、虧損為由資遣,但未提出財報、董事會決議等具體事證;二、平均工資以底薪計算,未納入經常性獎金、加班費、津貼,導致基數偏低;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為 6 個月平均工資,但未注意年資橫跨新舊制者須分段計算(舊制依勞基法第 17 條無上限、新制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上限 6 個月);四、未在離職當日結清資遣費,導致須額外負擔法定利息。本案金額逾 51 萬元並有部分請求未獲支持(原告負擔 58% 訴訟費用),反映雙方對工資範圍與年資基數認定有爭執。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最大的教訓是「新舊制資遣費分段計算」與「平均工資範圍」的細節差異。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條例施行後,年資橫跨新舊制的員工,其資遣費必須分段計算:94 年 7 月 1 日前的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一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之後年資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每滿一年發 1/2 個月、上限 6 個月)。許多雇主錯把整段年資都套新制公式,導致老員工資遣費短少數十萬元。此外,平均工資係以終止前 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若終止前 6 個月剛好有加班費高峰或年終獎金,平均工資會大幅提高。建議雇主資遣決定前先做兩件事:一、確認員工年資起算日是否跨新舊制;二、試算終止前 6 個月平均工資並交付員工確認。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新舊制年資分段試算表」:94 年 7 月 1 日前依勞基法第 17 條、之後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分別計算後加總。
  • 2平均工資計算須納入經常性給與(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加班費),由 HR 與會計逐項確認後製表。
  • 3資遣前 2 週將年資基數、平均工資、資遣費試算結果以書面交付員工簽認,避免事後爭執。
  • 4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予預告期或預告工資,並於離職當日匯款並留下銀行水單與簽收紀錄。
  • 5資遣事由須有客觀書面證據(財報、董事會決議、業務調整公告、人力評估報告),由法務 review 後留檔。
建議連動檢視新舊制資遣費試算平均工資範圍認定資遣事由舉證資料夾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6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9,6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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