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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5-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勞訴字第13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 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2 日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1,2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5 號勞上更一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本金及自民國一○九年八 月十七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 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 - 高雄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廖明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被 告 奧爾資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伯卿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畢業於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具該校電 腦科學碩士、語言學碩士雙學位,擁有資訊等相關學識與技 術,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任職於被告公司高 雄辦公室,持續擔任工程師、資深工程師近14年,每月薪資 新臺幣(下同)42,950元,主要負責「紳士冒險」後端資深 工程師工作。然自111年起,被告主管等人不滿原告年紀漸 長,不善交際,且任職遊戲產業公司卻不以遊戲為樂等,對 原告工作百般挑剔;被告於112年9月1日無端以原告「違反 技術人員作業準則,造成公司營運缺失」為由,依被告「內 部獎懲辦法」記原告申誡1次並予以扣薪2,000元之懲處,然 被告並未訂定「技術人員作業準則」,被告主管人員亦自承 原告並未造成被告實質損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648元,及其中新臺幣144,115元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其中新臺幣6,533元自民國114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62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0,6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6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 - 新北地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鈺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被 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尚立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離職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92年10月13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工程師,後晉升為維運經理。原告於113年5月20日 自請離職,依據被告所訂工作規則第41條之規定,原告係92 年入職,適用於勞基法舊制之員工,依據上揭規定向被告請 求離職金,另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總計20年7月,依據勞基 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告離職金之計算,應係以原 告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乘以24之總數為原告應獲得之離 職金。原告之薪資結構,除了本薪外,每月有固定之伙食津 貼、夜班津貼等,應符合經常性給予之要件,自得計算於工 資總額內。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8 號勞上易字第7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 二所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4-15·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號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於原審以被上訴人非法解僱為由,請求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並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按月給 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3500元,及自109年9月1日起,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3324元,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嗣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就給付工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更 正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5267元本息,並自109年9月1日 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每月1日至15日之薪資按月於當月20 日給付上訴人2萬6750元、16日至月底之薪資於次月5日給付 上訴人2萬675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 職日止,按月提繳332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下稱勞退專戶,見本院卷二第499-500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1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2 號勞上字第12號 給付加班費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23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27,02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 - 臺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陳家汶 陳慕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翅 原 告 吳啟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2、93年間於1111人力招募網站 徵才,見被告公司刊載「保障年薪14個月及親子假」之福利 吸引而前往應徵,原告陳家汶、陳慕哲、吳啟安分別於93年 4月6日、92年7月21日、93年8月2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後被 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11條第2款分別於113年 8月24日、113年8月17日、113年8月17日與原告陳家汶、陳 慕哲、吳啟安終止勞動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 - 苗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9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1,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9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苗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9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1,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9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4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9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4 號勞小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受僱被告,經派駐玉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晶光電)擔任作業員,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每月10日給薪,負責機台操作、瑕疵品檢 查、雷雕編號等工作,採做二休二制,工時為每日上午8時 至下午5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4小時。然被告於原 告任職後,竟僅以每月工資23,800元給薪,且於110年8月29 日無由解僱原告,並於同年9月9日將原告退保,因此尚有工 資25,620元、加班費55,000元、資遣費3,150元等差額未給 付原告 ㈡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9 號勞訴字第27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 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0 號勞小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 元、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嘉義地院·2025-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短少之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 之金額,及原告羅榮茂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餘原告均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六所示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五「短少之特 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 -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1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41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苗栗地院·2025-04-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3 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如附表一更正後勞退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各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金 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更正後勞退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SCDV·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6,000元,及其中如附表「應給付 金額即薪資差額」欄所示之各筆金額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 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7 6,000元及新臺幣26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至原告乙○○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八、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二 十,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 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新臺幣貳萬零貳佰 壹拾柒元、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新臺幣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9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92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4-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勞訴字第2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橋頭地院·2025-04-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798,54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21,04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丁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84,36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7,07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乙○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5分之4,由原告丁○○負擔50分之3、原告乙○○ 負擔50分之7。 本判決第一至四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798,541元、 新臺幣121,046元、新臺幣284,362元、新臺幣57,074元為原告 丁○○、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5-04-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參拾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63條 - 橋頭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 告主張被告公司非法解僱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乙 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 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 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SCDV·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貳萬 零參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參佰零肆元及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5 號勞上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勞上易字第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一項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求 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㈠被上訴人自101年4月1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約定上訴人 公司應於每月25日發放前1月薪資(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41 、45頁)。又被上訴人自112年起月薪為9萬7,775元(見原 審勞專調字卷第93至97頁)。 ㈡被上訴人113年4月薪資遲至同年5月29日始發放。被上訴人亦 於該日以系爭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公司,表示上訴人公司違 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被上訴人依法不經預 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上訴人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簽收系 爭存證信函(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83頁)。 ㈢被上訴人於113年6月20日經上訴人通知終止勞僱關係,上訴 人並於同日向被上訴人寄發209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 有違反上訴人公司工作規則第8條第6項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 者,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日起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見原審卷第119至124頁)。 ㈣系爭規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99至105頁)第2條約定如附件 所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