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4-11

勞小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0
日期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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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 元、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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