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4-08

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日期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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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至原告乙○○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八、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二 十,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 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新臺幣貳萬零貳佰 壹拾柒元、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新臺幣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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