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第一項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求 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㈠被上訴人自101年4月1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約定上訴人 公司應於每月25日發放前1月薪資(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41 、45頁)。又被上訴人自112年起月薪為9萬7,775元(見原 審勞專調字卷第93至97頁)。 ㈡被上訴人113年4月薪資遲至同年5月29日始發放。被上訴人亦 於該日以系爭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公司,表示上訴人公司違 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被上訴人依法不經預 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上訴人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簽收系 爭存證信函(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83頁)。 ㈢被上訴人於113年6月20日經上訴人通知終止勞僱關係,上訴 人並於同日向被上訴人寄發209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 有違反上訴人公司工作規則第8條第6項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 者,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日起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見原審卷第119至124頁)。 ㈣系爭規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99至105頁)第2條約定如附件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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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