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鈺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被 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尚立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離職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92年10月13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工程師,後晉升為維運經理。原告於113年5月20日 自請離職,依據被告所訂工作規則第41條之規定,原告係92 年入職,適用於勞基法舊制之員工,依據上揭規定向被告請 求離職金,另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總計20年7月,依據勞基 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告離職金之計算,應係以原 告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乘以24之總數為原告應獲得之離 職金。原告之薪資結構,除了本薪外,每月有固定之伙食津 貼、夜班津貼等,應符合經常性給予之要件,自得計算於工 資總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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