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4-15

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1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日期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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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648元,及其中新臺幣144,115元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其中新臺幣6,533元自民國114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62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0,6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6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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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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