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6,000元,及其中如附表「應給付 金額即薪資差額」欄所示之各筆金額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 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7 6,000元及新臺幣26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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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