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4-11

勞小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4
日期
2025-04-1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受僱被告,經派駐玉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晶光電)擔任作業員,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每月10日給薪,負責機台操作、瑕疵品檢 查、雷雕編號等工作,採做二休二制,工時為每日上午8時 至下午5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4小時。然被告於原 告任職後,竟僅以每月工資23,800元給薪,且於110年8月29 日無由解僱原告,並於同年9月9日將原告退保,因此尚有工 資25,620元、加班費55,000元、資遣費3,150元等差額未給 付原告 ㈡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