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4-02

勞上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5
日期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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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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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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