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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5-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2萬1,77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萬1,7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嘉義地院·2025-06-0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670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66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保險業務員,被 告竟於民國112 年7 月28日以簡訊通知,因業績未達評量標 準及挖角同仁至訴外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勝保經公司)任職故終止契約,然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合 ,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兩造 間契約非僱傭契約、終止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 仍存有契約關係當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 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11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付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2號 給付工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何佩芬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63號 給付加班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彰化地院·2025-06-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
確認原告與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間之僱傭 關係均存在。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 前開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該給 付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 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各期給付到期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如就已到期各期給付各以新臺幣伍萬陸 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SCDV·2025-05-29·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思遠 呂佳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 被上訴人 亟光光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本院竹北簡易庭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呂佳倫自民國102年4月 3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於被上訴人光復門市擔任眼鏡銷 售人員,嗣擔任被上訴人之新竹區區長,自111年7月以後雙 方約定上訴人呂佳倫每月工資,調整為底薪新臺幣(下同) 55,000元及業績抽成,上訴人王思遠自110年10月1日起受僱 於被上訴人,並於被上訴人設於新竹大遠百之專櫃擔任眼鏡 銷售人員,約定每月工資為底薪34,000元及業績抽成,且均 約定上訴人各月之工資於次月15日左右給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63條 - 桃園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兩造 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間即有爭執而不明確 ,則原告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 態乃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本聲明: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73,111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 撥新臺幣4,59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潘基生 輔 助 人 張秀真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即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以110年度輔宣字第7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告於 109年1月20日起受雇於被告,原採月薪制,起薪為新台幣( 下同)23,800元,並按基本工資調整,惟被告於113年5月1 日要求原告簽署「任職同意書(適用部分工時員工)」(下 稱系爭同意書),其中第6條約定改以時薪183元計算,違反 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公司仍應依月 薪給付,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及民法第482條、第486條規定,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4月至9月短少之薪資共60,062 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1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21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 仟參佰零壹元。 二、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 三、第一項、第二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四、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陸 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 仟陸佰柒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第四項、第五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壹拾壹萬玖仟參 佰零壹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7條 - 屏東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112年11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生產部作業員,工 作地點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工作內容為鬆餅製作, 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4,800元,自112年11月起至113 年4月止,該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32,787元。 ㈡伊於112年11月到職時僅為短期工,惟被告曾允諾經3個月後 即可轉正職員工,然被告始終未遵守承諾,上情經伊向屏東 縣政府申訴後,該府查明被告公司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繼續性工作卻簽署定期契約), 遂遭屏東縣政府於113年7月16日裁罰在案。又伊於被告公司 工作期間,曾因工作內容與負責倒垃圾之同事發生摩擦,而 增加伊工作上之負擔,嗣於113年3月至4月間,因親見同事 未經許可夾帶公司產品外出而向公司檢舉,上開事端經向公 司主管反應未有改善,並造成伊與同事間之嫌隙不減反增, 致伊工作壓力遽增而身心俱疲,惟伊仍持續上班至113年5月 28日,並於同年月29、30、31日請3天特休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5-05-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21條性平法第29條 - 臺南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30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兩造間訂立之 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在上訴人開設之飲料店從事早 班及晚班工作。因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延長被上訴人 之工作時間,卻分別按早班、晚班給付工資,致短少給付被 上訴人於延長工作時間工作之工資(下稱加班費)新臺幣( 下同)131,683元;且尚欠被上訴人110年6月之工資12,600 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19,461元,仍未給付,爰依系爭契 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短少給付之加班費131,683元、1 10年6月之工資12,600元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 8條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19,461 元。 ㈡上訴人於110年6月14日在被上訴人並無勞基法所定雇主得以 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向被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 表示,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59,219元;如本院認為被上訴 人前揭請求為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3條 - 臺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光欣即丹尼披薩美式餐飲 被上 訴 人 陳宜振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民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64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訴之變 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第4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時原係請求:「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萬20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一審減縮後),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二,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835元,及其中新臺幣57,382元自民 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05,453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2,8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 - 橋頭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8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210,27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如 以新台幣630,8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78條民法第22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另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 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宗翰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賢 訴訟代理人 許君萍 桃園市○○區○○○○區○○○路00 張智尹 邵康蘋 張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8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高院·2025-05-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給付⒈超過本判決附表 三、四所示本息、⒉給付新臺幣1萬元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 起至110年11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杜思彤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㈢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㈠⒈部分,杜思彤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杜思彤新臺幣21萬4500元, 及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部分),由時尚運動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杜思彤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時尚運動股份有限 公司如以新臺幣21萬45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5-05-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汪滄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與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鍱德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汪滄洲新臺幣20萬5312元、美金 5萬2922.75元、人民幣5萬4000元,及均自民國111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汪滄洲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鍱德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汪滄洲負擔百分之 15,餘由鍱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汪滄洲依序以新臺幣6萬850 0元、新臺幣50萬9200元、新臺幣8萬18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鍱德股份有限公司如依序以新臺幣20萬5312元、新臺 幣152萬7615元、新臺幣24萬543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詹鈞成逾 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本息部分、㈡主文第三項命豐煜起 重工程有限公司發給詹鈞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及㈠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詹鈞成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其餘附帶上訴、詹鈞成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詹鈞成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4,餘由詹 鈞成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