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5-05-08

老員工退休告差額 41.2 萬,公司在工資定義上輸到底

一句「退休金就用本薪算」,可能讓老員工告平均工資差額補付 40–80 萬。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9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 · 2025-05-0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50 萬
判決金額
412,248
律師費
~35 萬
連鎖風險
~80 萬
勞退與連動
~9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位資深員工年資長達數年甚至數十年。離職時公司給的退休金或資遣費,他把過去 6 個月的薪資結構攤開——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加班費——對到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工資定義,發現公司把這些經常性給付當成「非工資」排除在平均工資外。連帶勞退提繳基數也低估了數年。 他依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給付)、第 11 條(資遣事由)、第 2 條(工資定義),勞退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第 6 條(提繳)以及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告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 5 月 8 日判決:雇主應給付原告 412,248 元,自 114 年 3 月 18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得以同額供擔保免假執行)。 41.2 萬,差不多是一個中年資員工 6–8 個月薪水。公司想用「本薪」算退休金或資遣費的捷徑,被法院依「工資定義廣義解釋」全盤翻案。本薪 + 經常性給付被重新認定為平均工資後,所有連動項目(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特休工資)全部上修——這不只是一次性損失,是長期結構問題的爆發。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工資定義錯一點,老員工退休告差額 41 萬 + 連動補繳,公司付到一個半年薪

  • 判決金額 41.2 萬 + 自 114 年 3 月 18 日起年息 5% 利息
  • 同類資深員工陸續退休,每位可能補發 30–60 萬
  • 工資定義重新認定後,加班費、特休、退休金基數連動上修
  • 勞退提繳基數低估可追溯 5 年補繳
勞資羅盤接手後

每年薪資結構健診 + 平均工資試算簽認,員工要告也告不出爭點

  • 由 HR + 會計每年盤點薪資項目,全勤、伙食、加給逐項判斷是否計入工資
  • 勞退提繳依勞退條例第 6 條按全部工資 6%,每年更新分級表
  • 資遣或退休前 6 個月試算平均工資並由勞工簽認
  • 終止契約明確區分資遣或退休,依對應公式計算並書面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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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41 萬

是同公司資深員工陸續退休,每一位都可能比照辦理。

不是個案翻案

是工資定義重新認定後,加班費、特休、退休金基數全部連動。

不是律師費

是 HR、會計要從頭核 6 個月平均工資、5 年勞退提繳。

不是判決金額

是判決得假執行,現金流立即被凍結。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每年做一次薪資結構健診,逐項判斷津貼、獎金是否具經常性?
  2. 2勞退提繳是否依勞退條例第 6 條按月薪資總額 6% 提繳?
  3. 3是否在資遣或退休前 6 個月即試算平均工資並由勞工簽認?
  4. 4終止契約時是否明確區分「資遣」或「退休」並依對應公式計算?
  5. 5近 5 年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匯款證明是否完整保存?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做一次薪資結構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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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第 11 條、第 22 條(工資定義與終止),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12 條(提繳與資遣費)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412,248 元及自 114 年 3 月 18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雇主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 412,248 元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得以同額供擔保免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援引的法條(勞基法第 22 條、第 11 條、第 2 條,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6 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可推知,本案爭點橫跨「工資範圍認定」、「終止事由合法性」、「資遣費/退休金計算基礎」與「不當得利返還」。雇主常見錯誤可能包括:一、將部分經常性給與(例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排除在工資外,導致平均工資計算偏低;二、未依勞退條例第 6 條按月以實際工資 6% 提繳勞退金,致勞退個人專戶短少;三、終止時未釐清屬資遣或退休,造成基數計算錯誤;四、雇主可能主張已給付部分款項,但法院認定屬不當得利或未抵充應給金額。本案金額逾 41 萬元並附加法定利息,反映勞工年資較長且雇主短付項目累積多年。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最重要的提醒是「工資定義」與「勞退提繳基礎」是長期累積的風險。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許多雇主誤以為只要在薪資單上標示「獎金」、「津貼」、「補助」就能排除工資範圍,但法院實務多以「是否具經常性、是否與工作對價」判斷,而非以名目認定。一旦平均工資被法院重新認定提高,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全部連動上修,金額往往以數十萬計。建議雇主每年至少做一次薪資結構健診,確認哪些項目應計入工資、哪些應提繳勞退,並避免以「名目拆解」規避法定責任。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由 HR 與會計做一次薪資結構健診,逐項檢視津貼、獎金是否具經常性,並決定是否納入工資與勞退提繳基礎。
  • 2勞退提繳依勞退條例第 6 條按月薪資總額 6% 提繳,提繳工資分級表應每年更新,避免高薪低報。
  • 3建立「平均工資試算」模板:在資遣或退休前 6 個月即試算,並由勞工簽認薪資明細,減少日後爭執空間。
  • 4終止契約時明確區分「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 / 第 14 條)」或「退休(勞基法第 53、54 條)」,並依對應公式計算。
  • 5保留至少 5 年薪資明細、出勤紀錄、銀行匯款證明,並由員工每月簽收薪資單,建立完整舉證鏈。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結構健診勞退提繳基數資遣與退休計算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24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2,2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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