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4-03-29

勞訴字第29號 給付違約金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
日期
2024-03-2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盧束真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被 告 黃裕民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間曾因勞資爭議案件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經本院1 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成立調解,兩造間調解筆錄第3條約 定「聲請人(即本件被告)於收到第1項支票後,聲請人同 意不得再就兩造間勞動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向相對人(即 本件原告)或法院、行政機關主張任何法律上權利【包括民 事、刑事與行政責任(含行政檢舉)】,聲請人(即本件被 告)如有違反,願無條件給付伍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相 對人(即本件原告),如致相對人(即本件原告)受有損害 ,相對人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律師費及其他相關 費用之全部支出)」(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第3條約定),詎 被告竟於112年5月2日在與訴外人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磐鈦公司)間之臺灣屏東地方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98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