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4-05-13

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日期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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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日起受僱於上 訴人,從事養鴨場工作人員,每月薪資為薪水新台幣(下同 )30,000元、保險補助2,000元,共32,000元。然上訴人於 同年10月2日以電話通知被上訴人自同年10月3日起不必再來 工作,顯屬違法終止僱傭關係,被上訴人便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又上訴人尚未給付被上訴人預告工資10,670元、資遣費6, 672元、加班費90,953元,合計金額為108,295元。爰依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預告工資10,670元、 資遣費13,344元及假日加班費90,533元,合計114,967元, 及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於原審抗辯:兩造間並無勞動契約存在,而係委任關 係,被上訴人稱要向上訴人學習養鴨,上訴人才讓被上訴人 留在養鴨場,並說好只養一批鴨,時間約4個半月,被上訴 人僅自111年5月初工作到同年8月20日,被上訴人一日勞動 時長約3小時等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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