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5-27

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7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7
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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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職安法第 6 條、民法第 184 條、第 483 條之 1(雇主安全衛生義務與保護義務)

勞工依職安法第 6 條與民法第 184、483 條主張雇主未盡安全衛生義務並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687,000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職災補償 687,000 元及自 114 年 3 月 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援引之法條(職安法第 6 條、第 1 條、民法第 184、483、193、229 條)可推知,本案雇主在「職場安全衛生義務」與「侵權行為責任」上同時被認定有過失。職安法第 6 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應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違反者依職安法相關規定須負刑事與民事責任。雇主常見錯誤包括:未針對作業現場進行風險評估、未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具、未對員工施以充分的職前與在職安全訓練、未定期檢查機具設備、未建立緊急應變計畫。一旦發生職災,員工除可依勞基法第 59 條請求工資補償、醫療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外,還可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483 條之 1(雇主保護義務)、第 193 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併同請求慰撫金與所失利益。本案 68.7 萬元之金額對中小企業屬於沉重負擔。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業災害是雇主面臨的最高成本訴訟類型之一,且雇主敗訴率極高。本案的核心啟示在於:職安法第 6 條的「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並非建議性條款,而是法定義務,雇主只要無法舉證已盡到設備、訓練、監督等義務,即須負完全責任。實務上,職災請求並不限於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員工可同時依民法第 184、483、193、195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喪失勞動能力之差額、未來醫療費等。再者,雇主即使已投保勞保職災給付,也僅能抵充部分補償金額,差額仍須自付。建議雇主將職場安全衛生納入年度經營重點,每年編列預算進行設備檢查、教育訓練、風險評估,並依職安法相關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從源頭降低職災發生機率。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安法第 23 條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每年由職安人員執行風險評估與改善追蹤。
  • 2新進員工提供至少 3 小時職前安全衛生訓練並留下簽到、測驗紀錄,依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留存 3 年以上。
  • 3高風險作業(高架、機械、化學、密閉空間)每年複訓並提供合格之個人防護具,每日由領班檢查使用情形。
  • 4機具設備依職安法第 16 條定期實施檢點、檢查,留存檢查紀錄;設備老舊或維修記錄密集者列為汰換優先。
  • 5投保勞保普通事故與職災保險足額,並另投保雇主責任險,將潛在民事賠償風險轉嫁至保險。
建議連動檢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前與在職安全訓練機具設備檢查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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