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20

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日期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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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第 84 條之 2(退休金給與標準與年資計算)

一名 72 年起任職、110 年退休的工程師主張依勞基法計算退休金,並就 86 年 6 月 30 日前的工作年資爭議向中科院請求差額,法院駁回其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雇主依工作規則計算之退休金核給方式未被推翻。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能勝訴,關鍵在於有自訂且長期施行的「員工工作規則」並依規則計算退休金。從制度面看,本案雇主做對的是:第一,有書面工作規則並送主管機關核備;第二,退休金計算方式有明確基數與年資對應;第三,退休金核給時有書面紀錄與計算式可供檢視。常見地雷反而出現在沒有工作規則、或工作規則內容與勞基法第 55 條退休金計算規定有落差的雇主:他們在員工退休時臨時用便宜行事的方式核算,事後就會被員工挑出每一個基數計算錯誤、平均工資定義錯誤、舊制新制適用界線錯誤。本案凸顯的不是雇主犯錯,而是「有沒有預先把規則寫清楚」這件事的價值。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爭議的本質是「20、30 年前的約定、用今天的法律來檢視」,雇主真正能依靠的不是記憶,而是文件。從這個案件可以學到:第一,工作規則對退休金、年資計算、平均工資定義必須寫清楚,且應留存歷次版本;第二,舊制(勞基法)/新制(勞退條例)切換時的選擇書必須留存,避免日後被主張「未告知選擇權」;第三,平均工資計算的薪資結構(本薪、津貼、獎金哪些算入)要事前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列舉,避免員工退休時逐項爭執。雇主即使勝訴,也要意識到:制度文件是 20 年後的防火牆,現在不寫清楚,未來就要靠律師補洞。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檢視「員工工作規則」是否包含完整退休金計算條款,並確認已送主管機關核備且員工有公告週知。
  • 2建立「勞退新舊制選擇書」存檔機制,所有 94 年 7 月前在職員工的選擇書必須可查得。
  • 3在工作規則中明確列舉哪些項目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本薪、固定津貼、變動獎金),避免退休時逐項爭議。
  • 4每年由人資對年資滿 15 年以上員工核算一次預估退休金,發現計算邏輯有問題立即修正而非退休時才爆。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退休金條款健檢舊制/新制選擇書留存狀況平均工資組成定義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 10年5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 勞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 工作年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735,520元(計 算式:54235元×32=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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