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20

中科院工程師退休告 173 萬退休金差額,公司靠 30 年前一張簽收單守住勝訴

一句「工作規則寫的優於勞基法、實務再說」,可能被法院認定工作規則是契約一部分,差額 173 萬照賠。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500 萬
退休金差額
~173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HR 出庭工時
~15 萬
同梯比照風險
~3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工程師在這家公司待了 38 年,從 72 年進來,110 年退休。退休那年,公司依工作規則的退休金條款結算給他——他簽收了金額、領了錢,然後過了一段時間,提告主張當年的「年資切點」與「基數認定」算錯,要追回退休金差額。 爭點落在 86 年 6 月 30 日這個切點上。公司是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員工在 87 年勞基法適用後沒選新制、仍適用舊制計算。原告自己也承認 86 年 6 月 30 日前累積年資、基數 32、金額 173 萬餘元並無疑義——這句話是關鍵。庭審中公司拿出當年的年資結算確認書、員工簽收紀錄、工作規則核備函,整套書面證據撐住了「我們當年就跟他講清楚並且他簽過字」這件事。 判決下來:原告之訴駁回。公司守住了。但這場勝訴的真正成本不是訴訟費——是公司必須證明 30 年前的那張結算單、那份核備函、那本工作規則,至今都還在檔案室裡找得到。換一家民間企業,工作規則寫得比勞基法更優惠、實務上卻沒照著做,員工退休時拿同一份工作規則來請求,公司沒有當年的書面同意紀錄——173 萬的勝訴金額,就直接變成 173 萬的補付金額。差別只在那幾張紙還在不在。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工作規則寫得比勞基法優、實務卻沒照做,員工退休一張訴狀 173 萬照賠

  • 舊制年資結算單、員工簽收紀錄、工作規則核備函任一缺一張,舉證責任全部翻到雇主身上
  • 一個資深員工退休爭議曝光後,同期 5–10 位舊制員工會跟著比照請求,金額直接乘倍數
  • 訴訟期間平均 14–18 個月,HR 與會計每月被傳訊、調出帳冊,正常營運被打斷
  • 即使最後和解,律師費、訴訟費、補付金額加總,常見落在 200–400 萬區間
勞資羅盤接手後

退休前 6 個月就把整套確認文件做完,員工簽完字、爭議不會進法院

  • 盤點工作規則「優於勞基法」條款,逐項比對實務做法,30 天內修訂或補正
  • 為所有舊制員工出具「86 年 6 月 30 日年資結算確認書」,由員工現場簽名留存
  • 退休前 6 個月主動排定試算面談,HR + 顧問現場說明計算式,疑問當場解決
  • 退休金計算邏輯寫進薪資系統參數,下次再有員工退休直接套用、不再人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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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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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工程師

是同期 5-10 位舊制員工拿同一份工作規則跟著請求,金額直接乘倍數。

不是當年那張結算單

是 30 年前的核備函、簽收單、薪資冊都還在不在檔案室,舉證責任在公司。

不是訴訟費

是 14-18 個月期間 HR 反覆出庭、調出舊薪資冊,正常營運被打斷。

不是「規則優於法令」就免罰

是工作規則一旦核備、實務沒照做,就是公司違反自訂規則的契約違約。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工作規則中所有「優於勞基法」條款,過去 5 年是否一致執行?
  2. 2是否為每位舊制員工出具「86 年 6 月 30 日年資結算確認書」並由員工簽名?
  3. 3退休金基數計算邏輯是否已寫進薪資系統參數,避免人工計算誤差?
  4. 4員工退休前 6 個月是否安排試算面談並請員工簽收?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 30 年前的工作規則核備函正本?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位資深員工退休就是要補 100 萬以上差額——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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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第 84 條之 2(退休金計算與工作規則)

工程師自 72 年任職至 110 年退休,主張雇主依自訂工作規則計算退休金有誤而提告,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依工作規則與勞基法主張之退休金差額未獲法院支持。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被告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員工自 87 年勞基法適用後並未選擇新制,仍適用勞基法舊制計算退休金。法院最後支持雇主,但案件本身反映一個典型風險:當公司自訂工作規則中包含「優於勞基法」的退休金條款時,員工往往會同時主張兩套標準的最大值,造成爭議。本案爭點在於工作規則中的年資與基數認定方式,原告自承 86 年 6 月 30 日前年資、基數 32、金額 173 萬餘元並無疑義,顯示雇主在舊制年資結算這一塊有清楚的計算紀錄與書面溝通,這正是它能贏的關鍵。對一般民營企業而言,常見地雷反而是:工作規則寫得比勞基法更優惠,但實務未照工作規則執行,或基數認定方式長年不一致,員工退休時才被翻舊帳。

雇主該學到什麼

如果公司自訂工作規則中有退休金、年資、平均工資的特別條款,這些條款一旦核備並施行,就等同對員工有效的勞動契約一部分,不能事後片面變更或不執行。雇主應做三件事:第一,盤點現行工作規則中所有「優於勞基法」條款,確認過去 10 年是否一致執行;若實務做法不同於規則,必須立即補正或修訂工作規則。第二,每位舊制年資員工的「截至 86 年 6 月 30 日累積年資與基數」要有書面確認文件,由員工簽名留存,避免退休時各說各話。第三,退休前 6 個月主動與員工面談,提供完整試算,可大幅降低訴訟風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盤點工作規則中所有退休金、加班費、年終獎金等「優於勞基法」條款,比對過去 5 年實際執行紀錄
  • 2為每位舊制員工出具「86 年 6 月 30 日年資結算確認書」並由員工簽名
  • 3退休金基數計算邏輯固定後,列入薪資系統參數,避免人工計算誤差
  • 4工作規則修訂前先送勞工代表討論並依法報核備,留存會議紀錄與核備函
  • 5員工退休前 6 個月提供書面試算,並安排 HR 與員工面談確認金額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與實務一致性舊制年資確認書留存退休前面談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 10年5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 勞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 工作年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735,520元(計 算式:54235元×32=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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