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10

勞訴字第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日期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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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487 條(雇主受領遲延仍應給付報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雇主提繳義務)

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及補提繳勞退,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判命雇主給付工資與補提勞退。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自 113 年 11 月 2 日起按月給付勞工 31,000 元及法定利息,並按月補提勞退金 1,908 元,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雇主犯了什麼錯

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命雇主按月給付工資至復職日,代表雇主主張的終止勞動契約被法院認定無效。雇主常見錯誤在於:以「業務縮減」、「不能勝任」、「合意終止」等理由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但未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實質要件,亦未踐行預告、資遣費給付、通報主管機關等程序;或在無正當理由下對員工口頭表示「不用來上班」、停發薪資、停止排班,導致法院認定為「違法解僱」。一旦違法解僱被確認,雇主不僅要支付從解僱日到復職日的全部工資(民法第 487 條雇主受領遲延),還要補提繳勞退 6%、補繳勞健保差額,且通常已累積大筆利息,總金額可能遠高於原本資遣費。

雇主該學到什麼

違法解僱的代價極高:法院一旦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自解僱日起即視為持續受領勞務遲延,必須按月補發工資至實際讓員工復職為止。換言之,訴訟拖得越久,雇主賠得越多。本案還命雇主補提勞退 1,908 元/月(依工資 31,000 元的 6%),顯示法院連勞退條例第 6 條的雇主提繳義務也一併處理。建議雇主:(1)終止勞動契約前先進行法律意見確認,避免以模糊理由解僱;(2)若確有資遣必要,依勞基法第 11、16、17 條完整走預告、資遣費、通報程序;(3)若決定提起反訴或抗辯,務必準備完整的績效紀錄、改善計畫、書面溝通證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所有勞動契約終止均以書面通知,明列依據之勞基法條款與具體事實,避免口頭通知或「不用來」式停工。
  • 2資遣前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各款要件,並備妥客觀事證(績效紀錄、虧損財報、組織異動公文)。
  • 3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予預告或預告工資,第 17 條計算資遣費,於離職當日結清並提供離職證明。
  • 4依就服法第 33 條於資遣 10 日前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依勞退條例第 6 條繼續按月提繳勞退至離職當日。
  • 5若員工提起確認僱傭訴訟,立即評估和解可能性,避免訴訟延宕導致工資與勞退補發金額擴大。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與解僱程序合規檢查勞退提繳作業勞動契約終止文件範本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8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908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各期新臺幣31,000元(第二項)、新臺幣1,908元( 第三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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