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5-29

確認僱傭之訴敗訴:靠終止文件三層證據守住雇主立場

一句「你不用再來了」,沒書面、沒簽收、沒交接,就是違法解僱起點。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號 · 2025-05-2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50 萬
補發工資風險
~100 萬
勞退補繳
~10 萬
律師費估算
~40 萬
同模式連鎖
~5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附帶請求加班費、退休金、資遣相關給付。他主張雙方勞動契約仍存在,雇主終止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提起確認之訴須有「確認利益」——也就是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且須透過判決才能除去不安狀態。法院程序上准許此訴。 進入實體審理:雇主這邊備好三層證據——第一層是書面終止通知(依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資遣或解僱通知書);第二層是員工簽收紀錄或自願離職同意書;第三層是離職交接清單、最後出勤紀錄、勞保退保時間點。三層證據齊備,雇主能逐步證明終止合法。 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雇主全勝。 本案勝訴看似簡單,但這是「終止程序合法 + 文件齊備」雙重到位的成果。確認僱傭之訴是高風險訴訟類型:一旦敗訴,雇主不僅要恢復僱傭關係,還要補發訴訟期間(往往 1–3 年)工資與退休金提繳,動輒百萬元損失。本案教訓在於:契約終止「程序合法」遠比「事由正當」更難舉證——書面 + 簽收 + 交接,三層證據缺一不可。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口頭通知「不用來」、文件不齊備,確認僱傭之訴一敗就賠百萬

  • 若敗訴須恢復僱傭關係,依民法第 487 條補發中斷期間工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補提繳責任長達 5 年
  • 訴訟期間 1–3 年,工資補發累積動輒上百萬
  • 律師費 30–50 萬,整體訴訟成本加倍
  • 同模式被解僱員工會跟進主張,連鎖風險擴大
勞資羅盤接手後

所有終止走「書面通知 + 員工簽收 + 交接清單」三層證據,確認之訴打不下去

  • 所有終止以書面為之,雇主用「終止通知書」、勞工用「離職申請書」
  • 資遣依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第 17 條結清、10 日內辦勞保退保與通報
  • 離職交接清單員工簽署,列明歸還物品與最後出勤日
  • 懲戒解僱於知悉日起 30 日內為之,並留存違規事實舉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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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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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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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事由正當

是程序合法 + 書面齊備,比解僱事由本身更難舉證。

不是口頭通知

是沒書面 + 沒簽收 + 沒交接,整套終止會被推翻。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模式終止的所有員工,都會跟進主張確認僱傭。

不是省律師費

是敗訴後補發 1–3 年工資加勞退,動輒百萬。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所有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一律以書面為之並留下時間戳記?
  2. 2資遣是否依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第 17 條結清、10 日內辦理勞保退保與通報?
  3. 3離職交接清單是否由員工簽署,列明歸還物品與最後出勤日?
  4. 4懲戒解僱是否於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並留存違規事實?
  5. 5HR 是否每月確認離職員工的勞退提繳已正確停止?

任一題答不確定,終止文件三層證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 SOP 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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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補提繳責任)、民法第 487 條(受領遲延工資請求權)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加班費、退休金與資遣相關給付,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附帶請求,假執行聲請一併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能就「僱傭關係不存在」舉證勝訴,反映出在契約終止程序上做對了幾件關鍵事。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勞方主張僱傭關係存在須有確認利益;但雇主若無法舉證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勞方已自願離職,往往須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中斷期間工資(民法第 487 條)。本案雇主勝訴,可能因為已留存: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離職交接紀錄、員工簽署之離職同意書或自願離職書、最後一日工作之打卡或簽到紀錄。常見地雷反而是:雇主僅口頭通知「你不用來了」而未留書面證據,或以「無故曠職」逕為終止卻未依勞基法第 12 條程序通知;一旦勞工提起確認之訴,雇主將難以舉證終止合法,反需依民法第 487 條給付中斷期間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補提繳退休金。

雇主該學到什麼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是高風險訴訟類型:一旦敗訴,雇主不僅要回復僱傭關係,還要補發訴訟期間(往往 1-3 年)工資與退休金提繳,動輒百萬元損失。本案雇主勝訴的關鍵教訓是:契約終止「程序合法」遠比「事由正當」更難舉證。建議雇主在每次終止勞動契約時,無論是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懲戒解僱(勞基法第 12 條)、合意終止或勞工自請離職,都必須留下三層證據:第一層是書面通知(資遣預告書、終止通知書、離職申請書);第二層是員工簽收或回函證據;第三層是離職交接清單與最後出勤紀錄。三層證據齊備,才能在確認之訴中站穩。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所有終止勞動契約一律以書面為之,雇主終止用「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勞工離職用「離職申請書」。
  • 2資遣案件依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期間給予預告或預告工資,並於 10 日內辦理勞保退保與資遣通報。
  • 3離職交接清單由員工簽署,列明歸還物品、交接事項、最後出勤日,留存正本。
  • 4若以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須於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並留存違規事實舉證資料。
  • 5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的補提繳責任長達 5 年,HR 應每月確認離職員工提繳已正確停止。
建議連動檢視終止契約書面流程離職交接 SOP勞退提繳異動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兩造 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間即有爭執而不明確 ,則原告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 態乃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本聲明: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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