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加班費、退休金與資遣相關給付,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附帶請求,假執行聲請一併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案雇主能就「僱傭關係不存在」舉證勝訴,反映出在契約終止程序上做對了幾件關鍵事。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勞方主張僱傭關係存在須有確認利益;但雇主若無法舉證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勞方已自願離職,往往須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中斷期間工資(民法第 487 條)。本案雇主勝訴,可能因為已留存: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離職交接紀錄、員工簽署之離職同意書或自願離職書、最後一日工作之打卡或簽到紀錄。常見地雷反而是:雇主僅口頭通知「你不用來了」而未留書面證據,或以「無故曠職」逕為終止卻未依勞基法第 12 條程序通知;一旦勞工提起確認之訴,雇主將難以舉證終止合法,反需依民法第 487 條給付中斷期間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補提繳退休金。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是高風險訴訟類型:一旦敗訴,雇主不僅要回復僱傭關係,還要補發訴訟期間(往往 1-3 年)工資與退休金提繳,動輒百萬元損失。本案雇主勝訴的關鍵教訓是:契約終止「程序合法」遠比「事由正當」更難舉證。建議雇主在每次終止勞動契約時,無論是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懲戒解僱(勞基法第 12 條)、合意終止或勞工自請離職,都必須留下三層證據:第一層是書面通知(資遣預告書、終止通知書、離職申請書);第二層是員工簽收或回函證據;第三層是離職交接清單與最後出勤紀錄。三層證據齊備,才能在確認之訴中站穩。
- 1所有終止勞動契約一律以書面為之,雇主終止用「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勞工離職用「離職申請書」。
- 2資遣案件依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期間給予預告或預告工資,並於 10 日內辦理勞保退保與資遣通報。
- 3離職交接清單由員工簽署,列明歸還物品、交接事項、最後出勤日,留存正本。
- 4若以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須於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並留存違規事實舉證資料。
- 5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的補提繳責任長達 5 年,HR 應每月確認離職員工提繳已正確停止。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兩造 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間即有爭執而不明確 ,則原告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 態乃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本聲明: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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