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13

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日期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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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條第 4 款、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勞工就資遣費差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雇主應再給付 2,640 元及自 113 年 1 月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廢棄原判決中駁回上訴人 2,640 元之部分,命雇主再給付該金額及自 113 年 1 月 2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金額不大,但凸顯雇主最容易忽略的細節:資遣費計算基礎中的「平均工資」是否完整納入經常性給與。從上訴改判金額僅 2,640 元的規模推測,爭點多半是雇主在計算終止前 6 個月平均工資時,漏算了某項固定給付(例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固定加班費或績效獎金中具經常性部分),導致月平均工資被低估、資遣費跟著少算一小段。雇主可能主觀上認為這些項目是「獎金」或「補助」,不屬於工資,但法院仍可能以實質判斷將其納入。這種錯誤特性是:每一個案的金額不大,但雇主有多少資遣個案就會重複犯錯多少次,且容易引發二審改判,造成名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的損失。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應該學到:資遣費的「最後一公里」往往不是事由錯,而是平均工資算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是把固定加班費、全勤獎金、按月給付的伙食津貼或主管職務加給排除在工資之外。這些細節在資遣個案中可能只差幾千元,但累積到所有資遣個案就是顯著金額,更重要的是會在勞動事件法的訴訟便利機制下被頻繁挑戰。建議雇主一旦進入資遣流程,由 HR 把過去 6 個月薪資清冊列印出來,逐項標註屬性,再交由法務或勞動法顧問確認,最後才以書面方式向勞工提出資遣費計算明細,留下雙方簽收紀錄。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平均工資試算表」,將過去 6 個月薪資逐項分類為「工資/非工資」,由 HR 與法務雙簽。
  • 2把固定加班費、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項目,預設納入工資計算,例外才排除並附理由。
  • 3資遣費計算明細以書面交付勞工,並附上計算公式與來源資料,請勞工當場確認。
  • 4對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小額爭議,採「主動結算、書面送達」策略,降低訴訟風險。
  • 5每年複盤所有資遣個案的計算結果,檢討是否有制度性低估平均工資的傾向。
建議連動檢視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試算流程薪資項目分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三由上訴人負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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