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13

雇主資遣費平均工資算錯,二審被改判再補 2,640 元+利息

一句「平均工資差幾千不會吵」,可能在資遣個案累積後被二審頻繁改判,名譽損失大於金額。

原判決名稱: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 · 2025-06-1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 萬(單案)/一年 40–80 萬
判決金額
2,640
法定利息
年息 5%
律師費(兩審)
約 15 萬
HR/出庭工時
約 3 萬
年度累積風險
中高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被資遣後,發現公司計算的資遣費比自己預期的少。爭點不在事由,而在「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司在計算終止前 6 個月平均工資時,可能漏算了固定加班費、全勤獎金或按月給付的伙食津貼。 勞工先打一審勞動小額訴訟,部分敗訴。他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程序中,雇主可能主張某些變動性給付不是經常性給與,但勞工提出每月固定領取的紀錄。法院依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條第 4 款、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的工資推定,重新檢視平均工資計算基礎。 判決:原審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 2,640 元及自 113 年 1 月 23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3% 由上訴人負擔。 金額看似很小,但這種錯誤的特性是:每一個案的金額不大,但雇主有多少資遣個案就會重複犯錯多少次,且容易引發二審改判,造成名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的損失。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平均工資算錯,二審頻繁改判,公司名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的損失

  • 單案差額幾千元,但律師費與訴訟費可能達數萬
  • 同類資遣案件重複犯錯,年度累積金額顯著
  • 勞動事件法工資推定下,雇主舉證責任重
  • 一審+二審律師費約 10–20 萬
  • 法院判決定性後未來所有資遣個案循同邏輯
勞資羅盤接手後

平均工資試算表 + HR 法務雙簽,資遣個案前算清楚,免進二審

  • 建立「平均工資試算表」,6 個月薪資逐項分類並由 HR 法務雙簽
  • 固定加班費、全勤、伙食、職務加給預設納入工資
  • 資遣費計算明細書面交付勞工+公式來源+當場確認
  • 每年複盤所有資遣個案,檢討制度性低估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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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2,640 元

是公司所有資遣個案都重複相同錯誤,一年累積金額放大為數十萬。

不是計算公式

是把全勤、伙食、職務加給預設排除在工資之外的盲區。

不是小額不告

是勞動事件法降低門檻,小額也容易上訴並引發二審改判。

不是個案而已

是平均工資算法被法院定性後,未來所有資遣個案都會循同一邏輯。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建立「平均工資試算表」,6 個月薪資逐項分類「工資/非工資」?
  2. 2固定加班費、全勤、伙食、職務加給是否預設納入工資計算?
  3. 3資遣費計算明細是否書面交付勞工並附公式來源資料?
  4. 4是否每年複盤所有資遣個案,檢討是否制度性低估平均工資?
  5. 5小額爭議是否採「主動結算、書面送達」策略?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資遣案發生前先把平均工資試算表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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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條第 4 款、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勞工就資遣費差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雇主應再給付 2,640 元及自 113 年 1 月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廢棄原判決中駁回上訴人 2,640 元之部分,命雇主再給付該金額及自 113 年 1 月 2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金額不大,但凸顯雇主最容易忽略的細節:資遣費計算基礎中的「平均工資」是否完整納入經常性給與。從上訴改判金額僅 2,640 元的規模推測,爭點多半是雇主在計算終止前 6 個月平均工資時,漏算了某項固定給付(例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固定加班費或績效獎金中具經常性部分),導致月平均工資被低估、資遣費跟著少算一小段。雇主可能主觀上認為這些項目是「獎金」或「補助」,不屬於工資,但法院仍可能以實質判斷將其納入。這種錯誤特性是:每一個案的金額不大,但雇主有多少資遣個案就會重複犯錯多少次,且容易引發二審改判,造成名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的損失。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應該學到:資遣費的「最後一公里」往往不是事由錯,而是平均工資算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是把固定加班費、全勤獎金、按月給付的伙食津貼或主管職務加給排除在工資之外。這些細節在資遣個案中可能只差幾千元,但累積到所有資遣個案就是顯著金額,更重要的是會在勞動事件法的訴訟便利機制下被頻繁挑戰。建議雇主一旦進入資遣流程,由 HR 把過去 6 個月薪資清冊列印出來,逐項標註屬性,再交由法務或勞動法顧問確認,最後才以書面方式向勞工提出資遣費計算明細,留下雙方簽收紀錄。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平均工資試算表」,將過去 6 個月薪資逐項分類為「工資/非工資」,由 HR 與法務雙簽。
  • 2把固定加班費、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項目,預設納入工資計算,例外才排除並附理由。
  • 3資遣費計算明細以書面交付勞工,並附上計算公式與來源資料,請勞工當場確認。
  • 4對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小額爭議,採「主動結算、書面送達」策略,降低訴訟風險。
  • 5每年複盤所有資遣個案的計算結果,檢討是否有制度性低估平均工資的傾向。
建議連動檢視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試算流程薪資項目分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三由上訴人負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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