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2-05

勞訴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日期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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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2,273元及自附 表三「變更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8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 之利息起算日減縮如附表三「變更後利息起算日」欄欄所示 日期(本院卷三14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其到職日、最後工作日、擔任職稱/職務 、約定月薪及工作時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全年保障 年薪13個月。詎被告竟要求原告不進行打卡或採取其他法定 置備出勤紀錄措施,亦未提供原告就延長工作時間申請加班 費機會,致原告任職迄今均未曾有機會向被告請領相應之加 班費。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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