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3-26

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日期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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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55,267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游祥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4,236元,及自民國112年 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7,被告游祥安負擔百分之 26,餘由原告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55,26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02,000元供擔保後,得對 被告游祥安假執行,但被告游祥安如以新臺幣3,004,236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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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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