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1-26

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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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及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經查,上訴人就民國110年12 月30日請假部分,於原審時係主張業經被上訴人同意為特別 休假始申請,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改稱:該日係兩造依民法 和解契約而屬特別休假云云。被上訴人雖不同意追加,然就 此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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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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