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2024-03-12

勞訴字第5號 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9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
日期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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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原告曾品峰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28日止存在。㈠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曾品峰新臺幣9,7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確認原告郭文婷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四、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原告郭文婷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郭文婷新臺幣55,800元,及各期給 付應自各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文婷新臺幣14,4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文婷新臺幣139,500元。 七、原告郭文婷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2,餘由原告郭 文婷負擔。 九、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9,700元為 原告曾品峰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主文第五項、第六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新臺幣 14,400元、139,500元為原告郭文婷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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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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