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24

老員工告退休金短少 142 萬,公司靠 30 年前工作規則 + 106 年協議守住勝訴

一句「以前那份規則找不到了」,可能讓你失去捍衛 142 萬退休金算法的關鍵證據。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

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47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600 萬
單案補付
約 142 萬
同期員工集體補付
約 350 萬
律師費(一二審)
約 50 萬
HR/法務工時
約 25 萬
訴訟費分擔
約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工程師自民國 75 年 12 月 29 日起受僱於資訊通信研究所,擔任工安衛生組工程師。公司自 8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員工於 108 年 5 月 30 日退休時,公司計算退休金時就「適用勞基法前」的薪資,是以本薪 54,235 元計算,而非退休時的基本薪 109,835 元;就「適用勞基法後」的前 15 年工作年資,僅給付 2 個基數而非員工主張的更多。公司給付了 443 萬 8,917 元,員工認為短少 142 萬 5,438 元,依勞基法第 55 條起訴請求補付。 進到二審。公司端拿出的是 30 年前的整套文件:第一,87 年 6 月 30 日各職類聘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明確定義適用勞基法前的「本薪」是什麼;第二,公司工作規則第 77 條第 1 項——載明退休金給付公式;第三,106 年 8 月 14 日員工本人簽立的「薪資及保密協議」——白紙黑字確認「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以本薪計算」,雙方已達成協議。 二審法官比對三層文件:工作規則 → 職類管理作業程序 → 勞資協議。發現公司在計算退休金時,完全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2(適用勞基法前年資依當時規定計算)走,且勞工本人在 106 年就書面同意過這個計算方式。判決下來: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勞工)負擔。 公司能守住 142 萬,靠的不是律師口才,是 30 年前就把工作規則公告、把職類本薪定義寫進管理辦法、以及 12 年前那一張勞工親簽的薪資協議。文件齊備到讓法院無從質疑——這是制度的勝利。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30 年前工作規則找不到,退休金算法被以勞工有利方式重算

  • 本薪定義不明,法院以退休時工資反推,補付差額放大
  • 單一員工短少 142 萬,同期適用勞基法前後員工跟進
  • 訴訟一二審累積 24 個月,律師費 + HR 工時持續累積
  • 集體訴訟若成立,補付金額放大數倍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歷年工作規則 + 職類管理辦法 + 個別協議三層文件管好,退休金訴訟一次過

  • 保存所有歷次工作規則版本、公告紀錄、職類薪資管理辦法
  • 舊年資員工建立個別退休金試算檔,註明計算基礎與本薪定義來源
  • 重大薪資結構調整與勞工簽具體書面協議,逐條確認
  • 工作規則中本薪、底薪、全薪、平均工資各自定義並舉例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法律見解之爭

是 30 年前工作規則、職類本薪定義、勞資協議齊不齊的舉證之戰。

不是這一位員工

是同期適用勞基法前後過渡的所有資深員工都會跟進爭執。

不是退休前才準備

是工作規則修訂、公告、勞工簽認的紀錄要保留 30 年以上。

不是 142 萬

是文件不齊,整套退休金算法都會被法院以勞工有利方式重算。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保存所有歷次工作規則版本、公告紀錄、職類薪資管理辦法?
  2. 2對適用勞基法前的舊年資員工,是否有個別退休金試算檔註明計算基礎?
  3. 3重大薪資結構調整時,是否與勞工簽署具體書面協議並逐條確認?
  4. 4工作規則中「本薪」「底薪」「全薪」「平均工資」是否各自定義並舉例?
  5. 5是否每年審閱年資 20 年以上員工退休金預估表?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波退休潮就會把 30 年文件不齊的漏洞翻出來。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第 84 條之 2

勞工主張退休金計算基礎與基數錯誤、短少給付百餘萬,法院認雇主依工作規則與勞資協議計算正確,上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第二審駁回勞工上訴,維持原審見解,認定雇主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2、工作規則及 106 年薪資協議計算退休金並無短少,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三件事:第一,針對適用勞基法「前」之年資,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回到當時生效的工作規則與職類管理作業程序計算,而非一律套用退休時的薪資;第二,工作規則對退休金給與標準有明確條文,且程序上經過合法公告;第三,與勞工另行簽署 106 年薪資及保密協議,把「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以本薪計算」這件爭議事項白紙黑字確認下來,避免日後解讀分歧。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雇主在公司歷經適用勞基法前後的過渡期時,沒有保留當年工作規則的版本、沒有保留職類薪資結構的歷史文件,導致一旦員工退休請求短少給付時,雇主拿不出文件證明「當時的本薪定義是什麼」,最後法院只能以退休時的工資反推,雇主就會被判補差額。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訴訟的勝負,常常不是法律見解之爭,而是「文件齊不齊」之爭。本案雇主能贏,關鍵在於三層證據:工作規則第 77 條的給付公式、87 年職類聘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的本薪定義、以及 106 年勞資雙方的書面協議。三者環環相扣,讓法院無從質疑雇主對「本薪」與「適用勞基法前年資計算方式」的解釋。對其他資深企業而言,教訓有二:一是工作規則與薪資結構文件要做版本控管,每一次修訂都要留下舊版本、公告紀錄、勞工代表簽認;二是對於重大爭議事項,應主動與勞工簽署「個別協議」並請其逐條確認,協議內容必須具體到金額或公式,不能只寫「依公司規定」。若工作規則記載含糊、或勞工從未取得書面,雇主即便有理也難舉證。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保存所有歷次工作規則版本、公告紀錄、職類薪資管理辦法,至少保留至最後一位適用該規則員工退休後 10 年。
  • 2對於適用勞基法前的舊年資員工,建立個別退休金試算檔,註明計算基礎、引用條文、本薪定義來源。
  • 3重大薪資結構或退休金計算方式調整時,與勞工簽署具體書面協議,逐條確認,不要只用同意書一句話帶過。
  • 4工作規則中「本薪」「底薪」「全薪」「平均工資」務必各自定義並舉例,避免日後語意爭議。
  • 5人資每年定期審閱資深員工(年資 20 年以上)退休金預估表,提早發現潛在爭議並備齊文件。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版本控管資深員工退休金試算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75年12月29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資訊通信研究所工安衛生組工程師。被上訴人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嗣伊於108年5月30日退休,被上訴人計算伊之退休金時,就適用勞基法前伊之薪資,係以新臺幣(下同)5萬4,235元計算,未以退休時之基本薪10萬9,835元計算,且就適用勞基法後之前15年工作年資,未以2個基數計算,而僅給付伊退休金443萬8,917元,短少給付142萬5,438元。爰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求為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伊142萬5,438元本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就伊適用勞基法前之上訴人退休金給與,依 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應依伊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 規則)第77條第1項給付標準,依伊之87年6月30日各職類聘 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其本薪5萬4 ,235元計算,且上訴人於106年8月14日簽立薪資及保密協議 (下稱106年協議),兩造就伊適用勞基法前之上訴人退休 金以本薪計算一事,已達成協議。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4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