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公司 ,擔任營運處副總經理之職務,兩造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伊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於同年月11日至23 日支援被上訴人臺北廠設立工作,自同年月25日起,經被上 訴人派駐擔任其大陸地區持股100%之昆山廠(與臺北廠下合 稱系爭工廠)廠長,復於110年5月21日起返台擔任臺北廠廠 長,每日上下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休 息1小時。嗣因伊與被上訴人總經理於工作上發生摩擦,被 上訴人遂於111年5月12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 條第5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惟被上訴人尚積欠伊如附表所 示加班費161萬3,026元(編號1.1-1.5之臺北廠加班費79萬3 ,607元、編號2.1至2.5之昆山廠加班費81萬9,419元)、特 別休假未休工資9萬5,000元(編號3即109年3日、109年至11 0年返台假16日)、110年度紅利16萬1,120元(編號4)未給 付,合計為186萬9,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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