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5-27

起重工程資遣案二審大翻盤,雇主從敗訴變勝訴:補強舉證 + 不亂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一句「員工要什麼證明就開什麼」,可能讓自請離職員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被勞保局追詐領。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 · 2025-05-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50 萬
本案補付
3.4 萬
二審律師費
約 25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12 萬
勞保局追詐領風險
約 5 萬
後續同類事件
約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與員工詹鈞成的這場訴訟,一審時公司被命給付較高金額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當下公司是輸的一方。 但雇主不認,補強證據後提起附帶上訴。二審攻防焦點在兩件事: 1. 員工到底是被資遣,還是自請離職/合意終止? 2. 雇主是否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義務? 關鍵戰場:雇主在二審補強了「終止契約事由」與「非屬非自願離職」的證據——可能是離職申請書、離職時的 LINE/Email 對話、合意終止文件、出勤紀錄等。法院重新審視後,認定該員工並非遭資遣。 二審判決下來: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命豐煜給付詹鈞成逾新臺幣 33,794 元本息部分廢棄;主文第三項命豐煜發給詹鈞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廢棄;改判勞工該部分敗訴;豐煜其餘附帶上訴與詹鈞成上訴均駁回;二審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詹鈞成負擔。 本案雇主大翻盤的兩個關鍵教訓: 第一,第一審舉證沒做完整,到二審才補件——雖然這次成功,但訴訟成本(律師費 + 時間)已遠高於 33,794 元爭議金額。 第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討好員工就要開的人情——只要員工是自請離職或合意終止,雇主就不應為了息事寧人而開立,否則勞保局可能反向追究雇主協助詐領失業給付。本案勞工原本拿到一審判給的非自願離職證明,二審被全部駁回——「不該開的就是不該開」,這份判決就是範例。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亂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 第一審舉證不足,到二審補件成本遠超爭議金額

  • 第一審舉證不足到二審才補件,律師費 + 時間遠超 33,794 元爭議金額
  • 亂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能被勞保局反向追究協助詐領失業給付
  • 什麼都不開又會被真正資遣的員工告 + 勞動局裁罰
  • 離職文件沒分標準範本,下一個離職案件又重蹈覆轍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文件分標準範本 + 第一審就全力舉證,二審不用補件雇主直接站住(本案勝訴邏輯)

  • 離職文件統一範本:第 11 條資遣、第 12 條懲戒、第 14 條勞工終止、第 15 條自請、合意終止
  • 所有終止文件雙方簽署、留存 5 年、同步 Email 寄送員工個人信箱留時間戳
  • 勞工自請離職或合意終止情形明確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一旦進入訴訟,第一審就全力舉證,避免靠二審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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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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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員工要就給

是不該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會被勞保局反向追究協助詐領失業給付。

不是一審輸再上訴

是律師費 + 時間遠超原本爭議金額,本案 33,794 元換來兩審訴訟成本。

不是怕麻煩什麼都不開

是真正資遣的員工應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否則被告 + 勞動局裁罰。

不是口頭分類

是離職文件要分標準範本:第 11/12/14/15 條 + 合意終止,各有對應證明書。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離職文件是否分標準範本:第 11 條資遣、第 12 條懲戒、第 14 條勞工終止、第 15 條自請、合意終止?
  2. 2所有終止文件是否雙方簽署、留存至少 5 年、並同步 Email 寄送員工個人信箱留時間戳?
  3. 3勞工自請離職或合意終止情形是否明確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4. 4一旦進入訴訟,第一審是否全力舉證(不依賴二審補件)?
  5. 5終止契約前是否以 Email、Line、書面進行績效溝通與終止意思表達?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工的終止文件範本與通訊紀錄?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做終止文件分類體檢,別讓「人情」變「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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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雇主終止事由)、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投保資格)

起重工程員工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二審廢棄原審部分判決,雇主僅須給付 33,794 元並駁回非自願離職證明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二審廢棄原判命雇主給付逾 33,794 元本息部分及命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改判勞工該部分敗訴;雇主之其餘附帶上訴與勞工上訴均駁回,二審上訴部分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二審大幅翻盤,原審被命給付較高金額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二審改判勞工敗訴。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 X:在第一審舉證不足之處,到二審補強了「終止契約事由」與「非屬非自願離職」之證據(例如員工自請離職、合意終止、或不符勞基法第 11 條各款),讓法院認定勞工並非遭資遣,僅能就 33,794 元小額部分獲勝。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充分提出書面證據(離職申請書、終止契約合意書、出勤紀錄、Line/Email 對話),導致一審敗訴後到二審才補件,雖然本案二審成功翻盤,但訴訟成本(律師費 + 時間)已遠高於 33,794 元爭議金額。另一個關鍵地雷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只要員工是自請離職或合意終止,雇主就不應為了息事寧人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否則勞保局可能反向追究雇主協助詐領失業給付。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最有價值的教訓是「終止契約事由的書面化」與「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勇氣」。雇主常見的迷思有兩極:一是怕麻煩,員工要求什麼證明就開什麼(即使員工是自請離職也開非自願);二是怕被告,所有資遣都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兩種做法都會出事。正確做法是:終止契約時清楚分類——勞基法第 11 條(雇主資遣,須開非自願)、第 12 條(懲戒解僱,不開)、第 14 條(勞工終止但具非自願性質,須開)、第 15 條(勞工自請離職,不開)、合意終止(看終止原因實質判斷)。雇主只要在離職文件上清楚記載終止依據條文,未來無論是勞檢、勞工局調解、或法院訴訟,都能憑書面文件主張立場。本案二審能翻盤,正是因為雇主補強了終止事由舉證。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離職文件統一使用標準範本,勞工自請離職用「離職申請書」、雇主資遣用「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載明勞基法第 11 條第 X 款)」、合意終止用「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書」。
  • 2所有終止文件雙方簽署、留存至少 5 年,並同步以 Email 寄送員工個人信箱留下時間戳。
  • 3勞工自請離職或合意終止情形,明確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避免協助詐領失業給付之刑事風險。
  • 4一旦進入訴訟,第一審就應全力舉證,不要把「等二審再說」當策略,原審判決對二審有事實認定拘束力。
  • 5終止契約前以 Email、Line、書面進行績效溝通與終止意思表達,所有對話保留作為事證。
建議連動檢視終止契約文件範本非自願離職證明核發判斷離職原因分類管理訴訟舉證準備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詹鈞成逾 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本息部分、㈡主文第三項命豐煜起 重工程有限公司發給詹鈞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及㈠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詹鈞成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其餘附帶上訴、詹鈞成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詹鈞成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4,餘由詹 鈞成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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