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6-21

勞上易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
日期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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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 及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之被繼承人許傳忠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許鴻晢 、許鴻郁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 、陳燕忠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 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四十,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負擔百分之 四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連帶負擔。 五、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王合作如其附 表「舊制結清人員」編號5「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其 中關於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結清舊制年資退休 金差額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部分,應減縮為新 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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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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