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9-03

勞上易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
日期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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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董忠意 陳正虔 廖世光 陳清池 林國正 楊忠權 陸同明 楊忠坪 蕭炳炎 簡秋純 周朝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0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6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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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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