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3-26

勞上易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日期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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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上訴人 胡舜治 林聰欽 陳守村 林明河 朱瑞濤 廖文煥 賴建宏 吳宜聰 藍永淇 陳長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胡舜治、林聰欽、陳守村、林明河、朱瑞濤、廖文 煥、賴建宏、吳宜聰、藍永淇、陳長欽(下分稱其名,合稱 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宜蘭營業處之員工, 分別自如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於如附表「舊制年資結清或退休日期」所示日期結清舊制年 資或退休。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前後之 工作年資計算被上訴人之舊制結清基數及退休金基數各如附 表「結清或退休基數」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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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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