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2日起受僱擔任被 上訴人之技術顧問(下稱PM),自109年11月起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8萬3000元。伊主要工作内容區分為2階段,以被 上訴人與客戶間系統整合服務契約之成立生效時點為分界, 生效前為第1階段「銷售前技術支援」,生效後為第2階段「 專案管理」。第1階段即契約正式生效前,被上訴人與客戶 之聯絡窗口為業務部門,由客戶向被上訴人之業務提出相關 需求後,業務再轉知PM,請PM支援協助。第2階段即契約生 效後,方轉由PM主導,對該專案進行專案管理。嗣被上訴人 指摘伊工作有瑕疵,於109年8月6日告知對伊進行「客戶服 務品質改善計畫」(下稱PIP),至同年9月23日通知已實現 每項改進目標,竟於110年1月12日通知伊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於同年2月28日終止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並於同年3月25日給付伊65萬336元(包括特 休未休9日工資、旅遊假1日共2萬8467元;預告期間工資及 資遣費共62萬1869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