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5-28

勞上易字第100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0
日期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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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羅福明、彭鵬漢主張:羅福明、彭鵬漢依序自民國92年4月2日、89年7月10日起,於被上訴人公司任職,均負責協助操作吊車、堆高機等起重機械,周一至周五之平日上班時間為7點至12點、13點至17點,已超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而加班1小時,且伊等每月至少1次之周六上午須出勤輪班4小時,惟被上訴人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伊等自105年5月至110年6月如附表一A欄編號1所示加班費。又伊等任職期間均達15年以上,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每年約有20日特別休假,被上訴人至多僅給予1年5日之特別休假,且未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特休未休工資,羅福明自105年5月26日起至110年4月1日止、彭鵬漢自105年5月26日起至110年7月9日止,尚有特休未休日數各77日、109日,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等如附表一A欄編號2所示特休未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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