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㈠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何美玉逾新臺幣 柒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本息部分、㈡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 金玉琴逾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本息部分、㈢命上訴 人給付被上訴人王美鳳逾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零柒拾參元本息部 分、㈣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吳玉花逾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 壹拾參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何美玉、金玉琴、王美鳳、吳玉花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分別提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捌元、玖佰柒拾柒元至被 上訴人李炳旺、王美鳳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仟 肆佰肆拾捌元、玖佰柒拾柒元為被上訴人李炳旺、王美鳳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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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