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訴部分,及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黃月輝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 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濮震中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貳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補提繳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至上訴人 黃月輝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其餘上訴駁回。 六、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 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肆 仟壹佰肆拾元為上訴人黃月輝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玖拾叁萬伍 仟貳佰捌拾元為上訴人濮震中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玖 仟捌佰零壹元為上訴人黃月輝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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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9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