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1-23

勞上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23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
日期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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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謝依璇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一O年一月一日起至謝依 璇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農曆除夕前一日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 陸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謝依璇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 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謝依璇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屆清 償期部分,如按期各以新臺幣陸萬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謝依璇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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