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23

大同集團司機跨境派駐告母公司,臺北地院判公司守住僱傭主體

一句「他是被借調出去的,不是我的員工」,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集團單一雇主而負連帶責任。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 · 2025-05-2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00 萬
單案補繳估算
~50 萬
律師費
~50 萬
跨境取證
~30 萬
連鎖跟進風險
~17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司機兼總務從 110 年 7 月起進入大同公司,後來調到子公司擔任總務、再被派到深圳興英擔任設備環安處專員,還要支援泰國孫公司精祥。三年下來,他名片上的公司名字換了三次,薪資、保險、指揮命令一路在集團內部流動。 113 年人事關係終止後,他在臺北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兩造間仍有僱傭關係,要求集團繼續履行契約。被告否認,主張勞工已轉至子公司、孫公司,當前公司並非雇主。 臺北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檢視「確認利益」存在,但實體上認定兩造間僱傭關係不成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這次勝訴,背後是書面契約、派駐安排、薪資與保險主體清楚切分的結果。但案件本身揭露集團企業最常見的高風險地雷——只要派駐文件不齊、薪資與指揮監督跨主體混淆,下一個被告的可能就是母公司本身。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張派駐文件沒簽好,集團 5–10 位外派員工同時拉母公司連坐

  •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母公司可能被認定為實質雇主
  • 薪資、勞退、勞健保補繳追溯數年,金額可能達數百萬
  • 集團內多位外派員工跟進提告,連鎖風險規模最大
  • 跨境案件訴訟費高,律師費 + 翻譯 + 海外取證成本沉重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集團派駐管理辦法 + 統一名義雇主,跨境派遣風險一次架構化

  • 建立集團派駐 / 借調管理辦法,明訂主雇主、派駐期間、回任條件
  • 每次調動以書面派駐同意書簽署,員工親簽存檔
  • 薪資、勞健保、勞退統一由名義雇主處理,避免主體分裂
  • 跨境派遣前取得當地法律意見,預防雙重雇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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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司機

是集團內所有外派、借調員工都可能依同樣模式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不是這一次勝訴

是文件不齊的下一個案子,母公司可能直接被連坐補薪資與保險。

不是境外子公司

是臺灣母公司可能被認定為實質雇主,承擔勞退、勞健保補繳責任。

不是單一契約

是薪資、保險、指揮鏈三條主體不一致時,整套架構被法院重新定性。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集團內每一次跨公司、跨境調動,是否都有書面「派駐同意書」並由員工簽署?
  2. 2外派員工的薪資、勞健保、勞退是否統一由名義雇主處理?
  3. 3指揮監督、考核紀錄是否能對應到單一法律上的雇主?
  4. 4派駐到中國 / 東南亞前,是否取得當地勞動法律意見?
  5. 5回任條件、終止事由、適用法律是否在派駐文件中明列?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集團派駐架構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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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民法第 487 條

臺北地院駁回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案件涉及大同集團跨境調動(臺灣母公司、深圳子公司、泰國孫公司)後僱傭主體爭議。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未被法院採認。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勝訴,但案情本身揭露了集團企業常見的高風險地雷——跨國、跨子公司調動下的「真正雇主」認定。原告自 110 年起於母公司大同擔任司機兼總務,後調至被告子公司,再外派至深圳興英、支援泰國精祥,僱傭主體在書面上一路流動。法院雖認雇主處理得宜,但實務上若契約文件、薪資發放、保險投保、指揮監督主體不一致,極易被法院認定為「借調」或「形式雇主與實質雇主分離」,進而由集團母公司或臺灣端被要求負連帶責任。雇主這次勝訴,反而要回頭檢視:跨境派駐契約、薪資匯款主體、勞健保投保單位、公司印章與指揮命令鏈,是否都能對應同一個法律上的雇主。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跨境調動的契約安排與終止程序,常見地雷反而是集團內部「誰是雇主」未釐清。實務上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時,法院會審查:薪資由誰支付、社會保險由誰投保、工作指揮監督由誰行使、人事考核權歸屬。若這些指標分散在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法院可能傾向認定為單一集團雇主或借調關係,使母公司無法主張「不是我雇用的」。建議雇主在處理外派、調動、跨境派遣時,事先以書面釐清主雇主、借調期間、回任條件、薪資結算與終止程序,並由勞工親自簽署,避免事後僱傭主體爭議。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集團內部派駐 / 借調管理辦法,明定主雇主、派駐期間、薪資與保險歸屬。
  • 2每次跨公司、跨境調動均簽署「派駐同意書」,載明回任條件、終止事由與適用法律。
  • 3薪資、勞健保、退休金提繳統一由名義雇主處理,避免拆散多家公司支付造成主體混淆。
  • 4人事考核、指揮監督、出勤管理紀錄保存於名義雇主端,且由其主管簽核。
  • 5集團派駐到中國、東南亞前,先取得當地法律意見,避免兩地法律雙重雇主認定。
建議連動檢視集團派駐 / 借調制度跨境契約條款指揮監督紀錄保存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其主張 僱傭契約所生權利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非經 法院判決確認無以除去,則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有 確認利益。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110年7月21日起從被告母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同公司)轉至被告公司擔任前事長司機兼總務,後於1 10年間調到被告公司總務部,於113年1月間轉任被告公司之 子公司興英數位(深圳)公司(下稱興英公司),擔任設備環安 處專員,並支援被告公司之孫公司精祥科技(泰國)公司(下 稱精祥公司)。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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