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29

臺北公司資遣費沒算對,被命補付 45.3 萬 + 勞退補繳 6.8 萬

一句「他是責任制,加班費不算進平均工資」,可能被法院認定第 84 條之 1 未核備而全部打回。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4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4 號 · 2025-05-2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40 萬
判決金額
453,059
勞退補繳
68,220
律師費
~25 萬
HR/出庭
~13 萬
連鎖風險
~5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勞工,自己算了一份資遣費發出去。員工拿到後對著薪資結構與平均工資定義反算,發現公司可能只算本薪、把獎金 / 加班費 / 津貼通通排除,連勞退提繳工資也跟著短繳。 臺北地院攤開薪資結構與資遣費試算,又處理了一個爭點:雇主是否合法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責任制工時。法院檢視責任制有沒有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沒有書面合意,發現程序不完整,最終仍按一般工時與工資結構計算資遣費基數。 判決下來: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453,059 元 + 自 113 年 12 月 30 日起 5% 利息;補繳 68,220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50%。 資遣本身雇主不一定錯,錯在「算錯」與「責任制沒備案」。45 萬資遣費差額加上 6.8 萬勞退補繳,省下的小自付額遠不夠付這份判決。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資遣費沒算對 + 責任制沒核備,單案 45 萬 + 全員勞退一起補

  • 判決資遣費 453,059 元 + 5% 利息
  • 勞退補繳 68,220 元
  • 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50%
  • 過去 5 年資遣案件可能被同模式追討
勞資羅盤接手後

平均工資 SOP + 責任制核備 + 勞退基礎全員盤點,資遣費再也不會算錯

  • 資遣費計算 SOP:6 個月工資 ÷ 總日數,HR + 法務雙覆核
  • 勞退提繳工資隨薪資調整即時更新,年度全員盤點
  • 責任制依第 84 條之 1 報核備並書面合意
  • 資遣費結算單分項列示並由員工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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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45 萬

是公司過去 5 年資遣的所有員工可能用相同公式來追討。

不是責任制

是第 84 條之 1 沒核備,責任制等同無效,加班費全要計入。

不是這位員工的勞退

是全員勞退提繳基礎短繳累積數年補繳。

不是訴訟費

是判決確定後 30 日內勞退結清、退保、資遣通報全要跑一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資遣費是否依「最近 6 個月工資 ÷ 總日數」精算平均工資?
  2. 2是否將所有經常性給與納入平均工資?
  3. 3勞退提繳工資是否與實際薪資一致?
  4. 4責任制是否依第 84 條之 1 報核備並書面合意?
  5. 5資遣費結算單是否分項列示並由員工簽收?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資遣費計算與責任制核備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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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7 條、第 84 條之 1(資遣事由、資遣費計算、責任制工時)

勞工請求資遣費及未提繳之勞退補繳,法院部分准許,命雇主給付資遣費約 45 萬元並補繳勞退個人專戶。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資遣費 453,059 元及自 113 年 12 月 30 日起年息 5% 利息、補繳勞退個人專戶 68,220 元,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50%。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同時觸及兩項常見錯誤:第一,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終止勞動契約,但未依勞基法第 17 條足額給付資遣費,最終由法院判命補給 45 萬餘元;第二,雇主長期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員工個人專戶,被命補繳 68,220 元。從金額觀察,雇主可能在資遣費計算時,僅以本薪計算而未納入經常性給與;或將平均工資基數採取對雇主有利之計算方式(例如僅取最後 6 個月扣除加班費後之底薪)。本案另涉及勞基法第 84 條之 1(責任制工時)認定爭議,可能雇主將勞工歸類為責任制以規避加班費或工時計算,但未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備並書面約定,導致法院最終仍按一般工時與工資結構計算資遣費基數。

雇主該學到什麼

資遣費爭議的核心永遠是「平均工資怎麼算」與「勞退提繳工資是否足額」。雇主常見的迷思有三:一是將本薪以外之獎金、津貼一律排除於平均工資外;二是以勞退提繳工資級距作為資遣費計算基數;三是誤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責任制,認為可以排除加班費影響。實際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已明文規定「經常性給與」應納入工資,責任制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備並有書面合意才有效,否則加班費仍應計入。建議雇主每次資遣前,由 HR 與法務以「最近 6 個月工資總額 ÷ 6 個月日數」精算平均工資,並比對勞退提繳工資是否一致;若有差額,先補正再發資遣通知,避免進入訴訟。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資遣費計算 SOP:以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之「平均工資」定義計算,納入所有經常性給與,並由 HR、法務雙重覆核。
  • 2勞退提繳工資應隨員工每次薪資調整即時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全員盤點,補正差額並追溯補繳。
  • 3若採責任制工時,務必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與員工書面約定,未核備前一律依一般工時計算。
  • 4資遣通知與資遣費結算單應分項列示計算公式、平均工資、年資、基數,並由員工簽收。
  • 5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完成勞退結清、勞健保退保與資遣通報,避免被裁罰或追訴。
建議連動檢視平均工資計算流程勞退提繳合規檢視責任制工時核備狀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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