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6-27

雇主告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求 100 萬,法院酌減到 20 萬,訴訟費 4/5 自己扛

一句「違約就賠 100 萬」,被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到 20 萬,訴訟費還 4/5 自己出。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73號 給付違約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0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3 號 · 2025-06-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淨損 ~15 萬
勝訴金額
20 萬
律師費
~15 萬
HR 工時
~5 萬
4/5 訴訟費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家公司在離職員工違約後,向臺北地院提起訴訟,要求依違約金條款給付。判決書沒揭露原始請求金額,但從訴訟費用比例「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原告負擔五分之四」可推估,公司請求金額約 100 萬上下,最終只獲准 20 萬元。 判決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民法第 247 條之 1、第 250 條、第 252 條審查違約金條款。第 252 條明文「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就是雇主提告違約金幾乎都會被酌減的法源。 114 年 6 月 27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20 萬元及自 113 年 9 月 10 日起年息 5% 利息;訴訟費用 1/5 由被告負擔、4/5 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 20 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換算下來:原本想用違約金嚇阻離職,結果是「拿到 20 萬,自己付 4/5 的訴訟費」。提告之前若有先把訓練成本、營業秘密價值、競業禁止四要件、合理補償都備齊,金額可能還能爭取更高;但更常見的是「敢開高價」的雇主反而被酌減後勝訴金額被訴訟成本吃掉大半。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敢開違約金 100 萬最後拿 20 萬,訴訟費 4/5 + 律師費全自付

  • 違約金被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 5–8 成是常態
  • 訴訟費用 4/5 由原告負擔,加上律師費,實質淨收益可能負值
  • 若條款連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都不符合,可能整段無效,一毛拿不到
  • 訴訟拖 12–18 個月,HR、法務、商業關係成本不可忽略
勞資羅盤接手後

違約金條款依訓練成本、合理補償、四要件設計,提告才會贏得乾淨

  • 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依訓練成本、簽約獎金等實際投入連動,並逐項列明
  • 競業禁止條款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約定離職後合理補償
  • 違約金條款獨立於定型化契約,員工到職時逐條說明並簽署同意
  • 提告前由律師評估勝訴金額與訴訟費用比,必要時改採協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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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違約金條款的金額

是法院會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過高違約金,敢開高價反而拿不到。

不是勝訴 20 萬

是訴訟費用 4/5 自己負擔、律師費全自付,實質淨收益可能負值。

不是嚇阻離職

是違約金約款若無合理補償,會被認定顯失公平整段無效。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若有多位高薪、有訓練成本的員工,每個都是潛在訴訟對象。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違約金金額是否與訓練成本、簽約獎金等實際投入有對應計算?
  2. 2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同時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
  3. 3競業禁止期間是否提供合理補償(離職前每月工資 50% 以上)?
  4. 4違約金條款是否獨立於定型化契約,且員工有具體說明與同意紀錄?
  5. 5提告前是否評估過勝訴金額與訴訟費用的淨收益比?

任一題答不確定,提告反而會變「贏了金額、輸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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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247 條之 1、第 250 條、第 252 條、勞基法第 9 條之 1

臺北地院判決勞工應給付違約金 20 萬元予雇主,雇主於違約金請求部分勝訴五分之一,反映競業禁止或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部分有效。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被告(勞工)應給付原告(雇主)2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原告負擔五分之四,雇主主張總額未被完全採納。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少見的「雇主對勞工起訴請求違約金」案件,雇主請求金額未被完全採納(僅獲准 20 萬元,且須負擔 4/5 訴訟費用),顯示違約金約定數額過高,被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實務上雇主在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教育訓練費用返還等約款上最常見的錯誤是:1)違約金金額遠高於實際損害;2)未具體說明訓練成本、營業秘密價值或合理補償;3)競業禁止約款未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的四要件(雇主利益、勞工職務、合理範圍、合理補償)。本案雇主能拿到 20 萬元算是有挽回部分損失,但訴訟費用 4/5 由自己負擔,等於勝訴的金額被訴訟成本吃掉大半。

雇主該學到什麼

違約金約款「敢開高價」是雇主常見迷思。教訓是:民法第 252 條明文規定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過高違約金,第 247 條之 1 限制顯失公平的定型化條款。雇主即使勝訴,過高的請求只會被酌減,無法達成嚇阻效果。建議違約金金額設計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違約金應與訓練成本、簽約獎金等實際投入金額成比例;競業禁止約款,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給付合理補償(實務上約為離職前每月平均工資 50%)。本案的具體啟示是:與其開高違約金被酌減,不如把實際成本算清楚、把競業禁止補償約定好,到法院主張才有完整依據。雇主提告勝訴金額太低、訴訟費用負擔太重,其實是另一種「實質敗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應與訓練成本、簽約金等實際投入連動,並附計算依據
  • 2競業禁止約款需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約定離職後合理補償
  • 3違約金條款於勞動契約中以獨立條款呈現,避免被認定為顯失公平定型化條款
  • 4提告前先評估勝訴可能金額與訴訟費用比例,避免「贏了金額、輸了成本」
  • 5訓練費用返還條款,應逐項列明訓練名稱、費用、預定服務期間並讓勞工簽認
建議連動檢視違約金條款設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競業禁止四要件檢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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