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6-27

勞訴字第373號 給付違約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3
日期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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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247 條之 1、第 250 條、第 252 條、勞基法第 9 條之 1

臺北地院判決勞工應給付違約金 20 萬元予雇主,雇主於違約金請求部分勝訴五分之一,反映競業禁止或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部分有效。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被告(勞工)應給付原告(雇主)2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原告負擔五分之四,雇主主張總額未被完全採納。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少見的「雇主對勞工起訴請求違約金」案件,雇主請求金額未被完全採納(僅獲准 20 萬元,且須負擔 4/5 訴訟費用),顯示違約金約定數額過高,被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實務上雇主在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教育訓練費用返還等約款上最常見的錯誤是:1)違約金金額遠高於實際損害;2)未具體說明訓練成本、營業秘密價值或合理補償;3)競業禁止約款未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的四要件(雇主利益、勞工職務、合理範圍、合理補償)。本案雇主能拿到 20 萬元算是有挽回部分損失,但訴訟費用 4/5 由自己負擔,等於勝訴的金額被訴訟成本吃掉大半。

雇主該學到什麼

違約金約款「敢開高價」是雇主常見迷思。教訓是:民法第 252 條明文規定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過高違約金,第 247 條之 1 限制顯失公平的定型化條款。雇主即使勝訴,過高的請求只會被酌減,無法達成嚇阻效果。建議違約金金額設計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違約金應與訓練成本、簽約獎金等實際投入金額成比例;競業禁止約款,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給付合理補償(實務上約為離職前每月平均工資 50%)。本案的具體啟示是:與其開高違約金被酌減,不如把實際成本算清楚、把競業禁止補償約定好,到法院主張才有完整依據。雇主提告勝訴金額太低、訴訟費用負擔太重,其實是另一種「實質敗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應與訓練成本、簽約金等實際投入連動,並附計算依據
  • 2競業禁止約款需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約定離職後合理補償
  • 3違約金條款於勞動契約中以獨立條款呈現,避免被認定為顯失公平定型化條款
  • 4提告前先評估勝訴可能金額與訴訟費用比例,避免「贏了金額、輸了成本」
  • 5訓練費用返還條款,應逐項列明訓練名稱、費用、預定服務期間並讓勞工簽認
建議連動檢視違約金條款設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競業禁止四要件檢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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