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6-30

解僱無效一審全敗,公司按月補付 6.6 萬月薪 + 年度 13.2 萬到復職日

一句「他績效不好,叫他走人」,可能變成每個月固定漏血 6.6 萬的復職薪資債務。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 · 2025-06-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500 萬
按月薪資(22 個月)
約 146 萬
年度給付(2 年)
約 27 萬
法定利息(5%)
約 15 萬
律師費
約 40 萬
其他連鎖風險
約 2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被公司資遣後不服,主張解僱違法、僱傭關係仍存在,向臺北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爭點不只是「解僱有沒有道理」,還包括「如果僱傭關係沒終止,公司應該補多少錢」。 法院審理後直接認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判決主文是這樣寫的: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所示金額及法定利息,並自 112 年 9 月 1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5 日給付 66,350 元;另外自 112 年 4 月 20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每年 1 月 18 日給付 132,700 元(推測為年度給付項目,例如年終或固定獎金)。所有給付都加計 5% 年息。訴訟費用 98% 由雇主負擔。 這幾乎是雇主全敗。月薪 6.6 萬照付、年度 13.2 萬照付,從 112 年算起到復職那一天,每個月債務都在累積。公司想省的那筆資遣費,現在變成多年的薪資債務 + 利息 + 律師費 + 98% 訴訟費用。更麻煩的是:公司若不讓員工復職,債務會一直長下去;讓員工復職,部門關係又難處理。一個資遣決定,把公司鎖死在進退兩難。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解僱事由站不住腳,公司按月補付月薪 + 年度給付到復職日,每月持續漏血

  • 按月給付 66,350 元 + 每年 132,700 元,從 112 年起累積至復職日
  • 所有給付加計 5% 年息,訴訟期 18–24 個月本金加利息持續長大
  • 訴訟費用 98% 雇主負擔,律師費另計約 30–40 萬
  • 不讓員工復職,債務一直累積;讓員工復職,部門士氣與管理難題
勞資羅盤接手後

資遣前走完最後手段性 + 安置評估 + 通報三件套,把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擋在門外

  • 建立「資遣覆核會議」:法務、HR、單位主管三方共審,缺一不簽
  • 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前備齊事證包:財報、組織圖、調職評估、PIP 紀錄
  • 資遣前 10 日完成資遣通報,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一次給足
  • 勞動契約區隔月薪與年度給付,避免按月給付基數被全部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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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一次性賠錢

是按月給付 6.6 萬 + 每年 13.2 萬,每拖一個月債務就多一筆。

不是只算月薪

是年度固定給付(年終、激勵)也會回灌進復職應給付工資。

不是訴訟費

是 98% 訴訟費用 + 律師費 + HR 反覆出庭,營運被打斷。

不是讓他復職就解套

是部門關係、員工管理、其他被資遣員工跟進連鎖風險。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解僱前是否有具體事證(虧損財報、業務變動、PIP 紀錄)?
  2. 2是否已盡安置義務(調職評估、徵詢調動意願並留紀錄)?
  3. 3是否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足預告期與資遣費?
  4. 4是否完成資遣通報(資遣前 10 日向主管機關)?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的解僱會議紀錄與終止通知書?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個資遣可能就是按月漏血到復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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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6 條、民法第 487 條

勞工主張解僱無效,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命雇主按月給付月薪 66,350 元及每年 132,700 元至復職日。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自 112 年 9 月起按月給付 66,350 元,並自 112 年 4 月起每年給付 132,700 元至復職日,均加計年息 5% 利息。訴訟費用 98% 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雇主在解僱程序上很可能存在多重瑕疵。法院命雇主同時給付月薪與年度給付(推測為年終或年度績效),代表勞工原本薪資結構中含有年度固定給付,雇主在解僱時未充分評估這些項目都會回灌為復職期間應給付工資。此外,「98% 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幾乎是雇主全敗訴,顯示解僱事由舉證薄弱、或是程序面(預告期、資遣費、通報主管機關、解僱最後手段性)未落實。本案累計給付金額隨時間累積,雇主每拖一個月,就多承擔約 6.6 萬本金加利息。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這是典型「解僱程序輸到底」的案例。雇主要學到的是:勞基法第 11 條的經濟性解僱要件門檻不低,必須證明虧損、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等事由,且須符合最後手段性與安置義務;勞基法第 12 條的懲戒解僱更要求即時性與重大性。雇主在訴訟前若沒有完整事證、書面通報、改善期紀錄、調職評估,幾乎都會敗訴。同時,年度固定給付(年終、固定獎金)會回灌為復職工資,雇主損失將遠大於原本資遣費,加上年息 5% 利息與每月持續累積的本金,拖得越久成本越高。本案 98% 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顯示連解僱事由本身都未能說服法院。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基法第 11 條解僱前完成虧損證明、業務調整紀錄、調職與安置評估,並保留書面文件。
  • 2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處理,並備齊員工違規事證與書面通知。
  • 3解僱前完成資遣通報並依法給足預告工資與資遣費,避免被認定程序違法。
  • 4HR 與法務在解僱前共同進行「最壞情境試算」:累計復職薪資、年度給付與利息。
  • 5勞動契約與薪資辦法中明確區分月薪與年度給付,避免年度給付被全數列入按月給付基數。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與最後手段性年度給付的契約定性資遣通報與預告期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 金額,及自「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350元,及 自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於每年1月1 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2,700元,及自每年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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