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6-28

勞訴字第377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9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7
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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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77號 原 告 劉嘉豪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京天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負責人甲○○為訴外人即原告配偶洪家芝堂哥胞女洪 素琴之前婆婆,洪家芝於民國101 年間因被告人力需求予以 介紹,其遂自101 年3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園藝保養人 員,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需穿著被告制服 前往指派地點提供勞務,依實際出勤日數計算日薪新臺幣( 下同)1,500 元(111 年6 月起為1,700 元)且於次月5 日 發放,加班費及工作獎金則另計(下稱系爭契約)。嗣因原 告積欠卡債遭多名債權人催討,便與被告約定自104 年8 月 起薪資改匯至訴外人即其胞女劉家榛名下之元大商業銀行帳 戶(下稱劉家榛帳戶),又自110 年9 月起改以現金方式支 薪。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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