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6-28

勞訴字第1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5
日期
2024-06-28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林秀娟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獻平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離職前職稱為遊具課 課長,離職前6個月即111年1月至同年7月每月約定工資為新 臺幣(下同)58,000元。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下稱TA F)於108年11月16日終止被告之國內遊具檢驗認證資格,被 告乃開除原遊具課課長,並調任原告為遊具課代理課長,負 責向TAF申請回復被告認證資格等業務。原告因心力交瘁, 於110年8月27日向被告提出辭呈,被告仍希望原告協助TAF 申請認證事宜,兩造最終達成「原告再次協助向TAF重新認 證完成至階段任務,即以資遣方式讓原告離職於被告處」之 協議。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

主題分類